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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倫敦建築工人為反對資本家強制實行這種小時工資的企圖,發動了一次完全合理的暴動(1860年)。法律對工作日的限制結束了這種不正當的作法,不過,這種限制當然沒有消滅由於機器的競爭、由於所使用的工人在質量上的改變以及區域性的和普遍的危機而產生的就業不足的現象。
在日工資或周工資增加的情形下,勞動價格可以在名義上保持不變,甚至降低到它的正常水平以下。只要勞動價格或勞動小時的價格不變,而工作日超出它的普通長度,這種情況就會發生。在勞動力的日價值/工作日這一分數中,如果分母增大,分子就會更快地增大。由於勞動力的損耗,勞動力的價值會同勞動力執行職能的時間一起增加,而且前者增加的比例比後者更快。因此,在計時工資佔統治地位而勞動時間又不受法律限制的許多產業部門中,就自然地形成了一種習慣,把達到一定點(比如滿10小時)的工作日當作是正常的(《normal working day》〔“正常的工作日”〕,《the day's work》〔“日勞動”〕,《the regular hours of
work》〔“正規的勞動時間”〕)。超過這個界限的勞動時間形成額外時間,並且以小時為計量單位付以額外報酬,雖然額外報酬往往低得可憐。正常工作日在這裡是作為實際工作日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而且就全年來說,實際工作日往往比正常工作日要長。在英國各種產業部門中,在工作日的延長超出一定正常界限時,勞動價格的增長造成了這樣一種情況:所謂正常時間內的勞動價格很低,這就迫使那些想掙得足夠工資的工人在額外時間去做報酬較高的工作。法律對工作日的限制結束了這種快意的事情。
在一個產業部門內,工作日越長,工資就越低,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工廠視察員亞·雷德格雷夫透過1839年到1859年二十年間的比較觀察說明了這一點。根據他的觀察,在受十小時工作日法令約束的工廠中,工資提高了,而在每天工作14到15小時的工廠中,工資下降了。
從“在勞動價格已定時,日工資或周工資決定於所提供的勞動量”這一規律中首先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勞動價格越低,工人為了保證得到哪怕是可憐的平均工資而付出的勞動量必然越大,或者說,工作日必然越長。勞動價格的低廉在這裡起了刺激勞動時間延長的作用。
但是,勞動時間的延長反過來又會引起勞動價格的下降,從而引起日工資或周工資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