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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祖这才转而抛出“燬宋酬勋位”以为诱饵。由此可见,洪述祖3月13日电看似由前后两句完全不相关联的内容构成,实则两句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逻辑关系。一直以来,研究者征引或解释宋案证据时,或只引此电后半句,以为前半句与宋案无关,或虽引前半句而对前后两句之间的关系完全没能揭示,实在是极大的错误。至于“燬宋酬勋位”,就是杀宋酬以勋位之意,其内涵下节再予详论,此处暂且不谈。
关于洪述祖3月13日“川密”电,1918年12月京师高等审判厅对洪述祖一案二审判决书说:
查洪述祖于三月六日发信教唆杀宋之后,应夔丞迄无答复,洪述祖又继以此电,其恐应夔丞未肯听命,故以酬勋为劝诱之手段,使其发生杀宋之决心,毫无疑义。[164]
这一解释大体正确,但从“应夔丞迄无答复”一句来看,法官显然没有意识到“燬宋酬勋位”与应夔丞要求购买公债票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没有把应夔丞3月10日致洪述祖“川密蒸电”视为对洪3月6日来函的答复,自然也就不会把洪述祖3月13日“川密”电视为对应夔丞3月10日致洪述祖“川密蒸电”的回复。
在收到洪述祖3月13日来电当天,应夔丞给洪述祖回了一封长信,该信包含多项内容,其中第一项所述如下:
前电述明中央第一次上年九月间所出之八厘公债票,外间展转出卖,每百万只卖六十五万。今以过付之日起利,夔处亲戚刘、胡、薛三家承买,愿出六六二,即每百万出实羊〔洋〕六十六万二千元,在上海中央指定之银行克日过付,共要公债三百五十万元。盖该三家合以各家戚友,将外国银行存款一例提出,因见临时期内见政府财政之窘,藉此补助,夔处并不扣用。乞转呈财政长,从速密复(夔费半月之功夫得此一票,专为补助中央财政之计,乞注意),夜长梦多,日久又恐变计。[165]
由于此信原件被捕房在应夔丞宅中搜出,因此它是否寄给了洪述祖,就成为一个问题。程德全等人在证据检查报告中对此信有如下描述:
此函共三纸,首尾均不署名,每纸骑缝俱盖有应夔丞印章,信封面盖有“特任巡查长应”红戳,并附有裁断《民立报》《时报》各一纸。惟存而不寄,是否中止,或另行缮发,均未可知。[166]
不过,在1918年11月23日京师高等审判厅问到此信时,洪述祖表示,“此信确经收阅”。[167]据此可知,应夔丞家中所获是信的原件,其内容已经“另行缮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