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所謂“明媒正娶” (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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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須經媒妁,原因也很簡單,就因為婚姻制度是一種社會制度,締結婚姻是一種社會行為,因此必須經過社會的公證和承認。代表社會加以承認之公證人和公證機構,在西方是教堂和神父,在現代是婚姻登記處及其工作人員,在中國古代則是媒妁,包括“官媒”(媒官)和“私媒”(媒婆)。
不過,媒妁可是比神父或政府公務員忙碌得多,因為他們不但要證明婚姻,還要撮合婚姻。
在中國古代,是連兩個家族締結婚姻的可能性,都是要取決於媒妁的。不但男女青年不能“私定終身”,就連雙方家族也不能“私結良緣”。雙方家族的意向,一開始就得由媒人去傳達。這種安排,自然有它的好處。第一,媒妁因為專司此職,當然訊息靈通,知道誰家有男欲娶新婦,誰家有女待字閨中,好比一個“婚姻資訊中心”,而媒人便可從中進行“優選”,使門當戶對者喜結良緣,讓怨單求偶者各得其所。第二,締結婚約,事關榮辱,若遭拒絕,就很沒有面子;而媒妁既非當事人,又非當事人家族,不存在面子問題,再說職業媒人多半皮厚嘴巧,也就不會有繞不過去的彎。第三,締結婚姻,牽涉到雙方許多實際利益,討價還價說不出口,不講價錢又怕吃虧,由媒人從中斡旋,兩個家族的互惠交易也就比較容易談攏;而且,不管談不談得攏,將來雙方見了面,都不怕面子上有什麼過不去。第四,由於婚姻必經媒妁,而媒人們又總是信誓旦旦地保證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對於處於青春期的當事人,就既有一種威懾作用,又給他們吃了一顆定心丸,當然也能讓“防兒如防賊,防女如防妓”的父母放心。也許,正因為媒妁有這些好處,所以不但政府規定婚姻必經媒妁,當事人及其家族往往也依賴於媒人,甚至相當信任媒人。
然而,媒妁也是會壞事的。
中國古代的媒人有點像當今西方的律師,都是隻要自己的案子能辦成,不大管別的什麼。不同的是,西方的壞律師是為了當事人的利益,不顧社會正義和法律尊嚴,但背叛當事人的卻不多;中國的壞媒人卻是隻要能撮合成一樁婚姻,當事人的利益是可以不考慮的。似乎撮成婚姻便是惟一目的,婚姻的質量則不在考慮之列。正如畲族《罵媒歌》所唱的:“媒人是個油嘴貓,東家舔油西家叨,甜言蜜語兩頭騙,溝裡放牛兩頭撈。管你牡丹配青樹,管你蜂蜜配花椒,管你婚姻好與歹,管你牙齒咬舌條。只要錢財撈到手,三寸舌頭任鼓搖。”
這就未免也太“媽媽的”了。
任何職業都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