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告別圖騰 並非圖騰的圖騰 (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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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人法的意義,就是從法律的角度界定了什麼是人。羅馬法規定,法律意義上的人有三個條件:第一是具備人格,第二是享有權利,第三是承擔義務。其中,第一條又最重要。因為沒有人格,就不可能享有權利,也談不上承擔義務。
人格表現於法律,就是權利,即身份權。身份權有三種: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自由權是基本人權,市民權是羅馬公民的特權,家族權則實際上是父權。一個人,如果沒有家族權,就不是“男子漢”;沒有市民權,就不是“羅馬人”;沒有自由權,那就“不是人”。
反過來也一樣。[7]
這就可以實現“身份認同”。因為一個自由人只要被授予市民權,他就是羅馬人。同樣,這也便於國家治理。因為只要剝奪一個人的身份權,他就可能成為“孤魂野鬼”,甚至“人民公敵”。那可真是人人得而誅之,死無葬身之地。[8]
只不過,這一切都是透過“界定法律地位”來實現的,因此是地地道道的“以法治國”。而且,這個人原來屬於哪個國家、民族、階級,都變得不再重要。正如只要皈依佛門,就是“佛教徒”;接受洗禮,就是“基督徒”。
宗教,是沒有國界的國家。
法律,是並非圖騰的圖騰。
既創造了法律(羅馬法),又創造了宗教(基督教),羅馬人對世界文明的貢獻當然永垂不朽。
[7]羅馬法規定的“身份權”中,最重要的是“自由權”。沒有自由,即為奴隸。這就區別了“奴隸”和“自由人”。其次是“市民權”,包括參政議政、擔任公職、選舉被選舉等“公權”,結婚、訴訟、處分財產、建立遺囑等“私權”。這是羅馬公民的“特權”。這就區別了“羅馬人”和“非羅馬人”。至於“家族權”,則實際上是“父權”。這就區別了“父子夫妻”。
[8]羅馬法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三種“身份權”,才是“完整的人”。否則,就叫“人格減等”。喪失家族權叫“小減”,喪失市民權叫“中減”,喪失自由權叫“大減”。羅馬人的統治手段,就是讓被征服者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公元212年,羅馬皇帝卡拉卡拉頒佈敕令,授予羅馬境內所有自由人公民權利,就是“懷柔政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