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偵查員的風險控制 (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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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時間的鑑定結論之間存在著明顯矛盾,現有證據對此不能予以合理地解釋。公訴機關在法庭調查中沒有能夠對“死者劉燕陰道分泌物中的大量精子出自何人”、“劉燕遇害前是否被他人強姦”等重大疑點問題進行說明,現有證據亦不能對此給予合理地解釋。這說明,本案的事實並沒有調查清楚,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明顯不足以證明劉燕確係黃新所殺。由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新殺害劉燕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援。後法院裁判黃新無罪。
後來,在其他省市偵破案件過程中,抓獲犯罪嫌疑人,經精液dNA比對,黃新案件現場遺留的精液dNA與犯罪嫌疑人dNA得到同一認定。
此案件,法院認定是明確的,唯一能證明黃新殺人的證據就是黃新的供述,重口供輕證據,關鍵還要詳細追究黃新承認殺人的口供是怎麼來的,沒有殺人怎樣會做出殺人的供述。這還虧的黃新父母均是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如果是平頭百姓,這黃新的命運是怎樣的就不得而知了。
偵查員的風險控制是至關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