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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秦昊雖說起訴了一整棟樓,但找到了拋物者後法院就變更了被告。
而這一次卻是實實在在的,六十號人上法庭!
理論上來說,這種案件可以視作共同訴訟,即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存在多人的情況。
也就是說六十個被告,並非一定要求全體出席,而是可以從中推舉出一位代表。
代表其他人出席庭審現場,避免了庭審的擁擠問題。
律師同樣如此。
他們當然不能請六十個代理律師上法庭,那樣法庭就變成菜市場了。
因此,他們最好的做法,就是找同一個律師,全權代理。
不過因為這六十個人都是秦昊單獨起訴的,互不關聯。
即便歸在了同一個案子進行審理,法院也要對每個人進行逐一審理,
所以他們也需要支付六份代理律師費!
就像秦昊墊付了八十多萬的訴訟費一樣。
……
兩天後。
張益達律師事務所。
在接下了梁書齊的案子後,張益達便前往了一趟看守所,看望了當事人。
並且和當事人講明瞭辯護流程,以及需要一些注意事項。
格外叮囑,讓他當庭不要胡亂操作。
同時。
為了將定刑歸於過失投毒,他查閱了諸多資料。
列舉了足足數頁的對方律師可能質證的問題,預先準備好回答的內容。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的對方律師,都是公訴人,也就是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將會列舉出各種犯罪證據,指認被告的犯罪事實。
而他作為被告的辯護律師,需要做的就是對這些證據進行反駁,爭取法官和審判團的認可,將刑罰定為過失投毒。
這樣一來,極有可能可以爭取到三年的刑期。
而公訴機關起訴的證據,顯然會將梁書齊的犯罪事實,定性為故意投毒。
故意,指的是主觀上明知可能導致不良後果,依舊執行該行為。
就像是帶著一小包炸藥,去坐火車。
你雖然沒有想炸火車,沒有造成任何危害,但這種行為已經完全構成了爆炸罪。
主觀上還是故意的,而非過失。
因為這種行為是你自發做出的,並且以正常人的思維,明知帶炸藥去火車上有危險。
就如同這次梁書齊吐痰的案子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