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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再當地壟斷,和當地政府之間很有可能是有關係的。另外,根據照片的分析,陳波的舉手投足以及後面隨從人員的相貌形態,都頗有政府處級以上領導從業經驗的風采。而且陳波一口咬定,撈屍費一定是12000元,少一分錢都不幹,而且見錢才給人。如果是正常做生意,假設是你,撈三具屍體,36000元,你至少能夠抹去零頭吧,這是人之常情,況且遇見這樣悲慘的事件,而且還是在英勇救人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會動容。我認為,陳波之所以一分不讓,可能這12000元中,有相當的一部分是打點給他的後臺的,如果你只收了5000元,很可能他還要倒貼。而之所以要看見錢才給人,表示他非常害怕別人不給錢。有三個屍體打撈上來,其中有一個真的不給錢,常人的反應都是繼續要錢,實在要不到也沒有辦法,因為至少賺了24000。但是陳波寧願被人當模特狂拍照還不給屍體,除了此人道德品行惡劣以外,還可能是支援他壟斷經營的後臺知道打撈起的人數,按照人數收取打點費用,所以必須要收到這筆錢。
當然,我只是在猜測,我沒有證據。大的大貪,小的小貪,官商公貪,不就這點鳥事嗎。
還有一個可能性就是,這其實就是一家政府背景的企業,“荊州市長江水上打撈有限公司”,寫的很清楚了,荊州市長。當然,這個也可以向荊州的吳局長了解一下。說不定大家都有股份。只有政府背景的公司才能又壟斷又黑。
第二,這張照片中,陳波一夥人很明顯犯下虐屍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或者過失殺人罪。因為首先,沒有人可以證明被撈起來的必然是屍體,因為他尚未開具死亡證明,而且距離事發當時並沒有超過一個理論上沒有生還可能的時間,也許這個人沒有死或者還有搶救的可能。你可以說我狡辯,我不需要證明他還活著,但你必須要有證據證明他已經死了。在對方生死不明的情況下,陳波等人阻止了對溺水者進行搶救的行為,已經形成了殺人罪。
第三,當地的公安,救護,消防部門完全有理由和能力對陳波進行強制性的行為,讓陳波交還溺水者或者進行施救。連城管都能對商戶下命令,何況公安呢,而當地的相關部門在事發現場的不作為,證明了他們和陳波之間非比尋常的關係。很有可能他們是一條船上的人,所以他們不能上一條船。
公貪,不就這點鳥事嗎。還有一個可能性就是,這其實就是一家政府背景的企業,“荊州市長江水上打撈有限公司”,寫的很清楚了,荊州市長。當然,這個也可以向荊州的吳局長了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