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計時工資 (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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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價格由勞動力的日價值/一定小時數的工作日來決定這個事實表明:如果沒有任何補償,單是工作日的延長就會降低勞動價格。但是那些使資本家能夠長期延長工作日的情況,最初使他能夠,最後則迫使他也在名義上降低勞動價格,以致勞動時數增加了,但總價格即日工資或周工資反而下降了。這裡只要指出兩種情況就夠了。如果一個人完成一個半人或兩個人的工作,那末即使市場上勞動力的供給不變,勞動的供給還是增加了。由此造成的工人之間的競爭,使資本家能夠壓低勞動價格,而勞動價格的降低反過來又使他能夠更加延長勞動時間。但是這種對異常的即超過社會平均水平的無酬勞動量的支配權,很快就會成為資本家本身之間的競爭手段。商品價格的一部分是由勞動價格構成的。勞動價格的無酬部分不需要計算在商品價格內。它可以贈送給商品購買者。這是競爭促成的第一步。競爭迫使完成的第二步是,至少把延長工作日而產生的異常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也不包括在商品的出售價格中。異常低廉的商品出售價格就是以這樣的方式形成的,最初是偶然的,以後就逐漸固定下來,並且從此成為勞動時間過長而工資極低的不變基礎,而原先它卻是這些情況所造成的結果。我們只是指出這一運動,因為分析競爭不是這裡要做的事情。不過我們還是可以聽一下資本家本人的自白。
“在北明翰,業主之間的競爭是這樣激烈,以致我們中間的某些人,不得不以僱主的身分做我們平素感到可恥的事情;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多賺錢,而只是讓公眾從中得到好處。”
我們記得倫敦有兩種麵包房老闆,一種是按全價出售麵包,另一種是低於正常價格出售麵包。“全價出售者”向議會調查委員會指責他們的競爭者說:
“他們能夠存在,首先就是靠欺騙公眾<商品摻假&,其次是靠從工人身上榨取18小時的勞動而支付12小時的工資…… 工人的無酬勞動是用來進行競爭的手段……
麵包業主之間的競爭是夜間勞動難以廢除的原因。低價出售者低於成本價格(它隨著麵粉價格的變化而變化)出售麵包,但他並沒有受到損失,因為他從工人身上榨取了更多的勞動。如果我從工人那裡只取得12小時勞動,而我的鄰居卻取得18或20小時勞動,那末,他必然會在出售價格上把我擊敗。如果工人能堅持要求支付額外時間的報酬,這種手法立刻就會完蛋……
低價出售者僱用的工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國人、少年和其他人,他們被迫滿足於幾乎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