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章 (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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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是第二天一早, 成瑤就帶著李夢婷, 去了民政局,查閱了她自己的婚姻登記情況。
果不其然,她仍舊是“未婚”。
張浩真的做了假證。
這下之前做的所有工作全部變成了白用功,電話公證也沒有任何用處了, 一切都要重新推翻再來。
這婚內忠誠協議裡擬定的離婚時財產分割方案,自然完全不作數了,這套共同購買的“婚房”, 想讓張浩一分不取直接出局,是不可能了。那就只能接受現實, 就其餘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為她爭取到最大利益了。
李夢婷雖然臉色慘白, 但也不得不接受現實,她氣憤震驚之餘, 也開始想起對策來:“瑤瑤, 張浩這樣,算不算是偽造國家證件罪?而且他一邊用假-結婚證和我同居,一邊現在又和梁瓊瓊領了真的結婚證, 這該是重婚罪了吧?算是刑事犯罪了, 能讓他坐牢嗎?”
雖然從法律條款來說,張浩這種行為無疑絕對是犯罪,只是想要證明他的行徑, 是需要證據的。
“你這裡只有你自己那份假-結婚證, 而且你也和我說了, 當初‘領證’的事,你們都是電話或者口頭溝通的,你也沒錄音,根本沒有留下證據,你就算拿出你這份假-結婚證,張浩也完全可以說,這證不是他做的不是他給你的。”
成瑤很冷靜:“他完全可以說,他和你雖然同居,但一直以來只是男女朋友,他是和你提了分手後,才和梁瓊瓊結婚的。這假-結婚證,是你因為分手因愛生恨,特意做了來汙衊他的。”
李夢婷下意識便是反駁:“不,怎麼可能是我?”
“我知道不是你,主審法官甚至心裡可能也和我一樣認為,但是法律是法律,沒有證據,不能貿然給張浩定罪。”
“瑤瑤,雖然沒有張浩製作假-結婚證的證據,但我想我能找到證據證明他一邊和我同居讓我懷孕了,一邊卻讓梁瓊瓊也懷孕了,是不是找到這些細節,就能做出證據鏈,證明他有重婚?”
“重婚實踐中很難舉證,而且必須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可現在張浩完全可以說,和你只是同居關係,自始至終沒有說過結婚,也沒有以夫妻名義一同生活,你沒有工作,自然沒有同事為你證明張浩和你曾以夫妻名義對外示人,而我作為你的律師和朋友,證言的效力可想而知。”
成瑤看了李夢婷一眼:“張浩一直拖延不肯和你在A市辦酒請同事朋友來參加‘婚宴’,就是為了防止出現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