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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受到公安機關的管控時經通知即到案的過程,於是其實高迪是符合尚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狀態下主動到案的情形的。
那麼高迪又是否符合如實供述的條件呢?高迪在被傳喚後如實供述了自己所參與的銷售銀行卡的全部過程完全符合如實供述的條件。所以說高迪案其實具有了一個法定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即自首。之後呢,李珊想到了高迪和高女士其實他們現在關於高迪構成犯罪應該已經沒有疑問的了,而現在他們求的就是不要讓高迪被關在看守所或監獄裡面,想讓高迪能夠在在社會上服刑。那這個想法能否實現呢?李珊此時繼續檢索著法律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確了其相對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而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李珊此時對照著高迪的犯罪行為和法條關於緩刑的規定衡量著高迪是否符合緩刑的條件,(一)高迪只提供了2張銀行卡、且時間短(上個月)、涉案數額僅數十萬相對於其他同類案件動輒數百萬的數額屬於小數額,符合犯罪情節較輕的規定;(二)高迪在經口頭傳喚後立即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刑,可認定其有悔罪表現;(三)高迪事前不知道華子將銀行卡用往何處,且高迪經過此案的教訓後,對於一個年僅19歲且很感性(李珊腦海中浮現出高迪在看守所會見室和看守所外見到高女士的兩次落淚場景)的孩子來說,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且幫信罪還不屬於故意傷害罪等的暴力型犯罪的範疇。(四)高迪雖然早早輟學,整日待在網咖裡但是他沒有前科,可以認定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李珊想到這裡發現自己需要再提醒一下高迪注意在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取保候審規定,千萬別因為衝動(李珊腦海中浮現出那天在公安局裡高強咄咄逼人的場景)而違反了取保候審的規定,因為一旦被收監再想得到緩刑的處罰就很難了。
“叮鈴鈴”正當李珊剛拿起手機想給高女士打過去時,發現此時高女士給自己打來了電話。
“喂,高女士嗎?”
“不是,我是高迪,李律師。”高迪的嗓音很低落,李珊聽著感覺應該是高女士遇到什麼事兒了吧,然後李珊回想起上午在賓館看到的高女士面部的淤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