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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認定是否“明知”,應當根據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辯解,結合提供幫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顯違反相關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綜合判斷。9.明知他人系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仍然利用從事診療、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瞭解被拐賣方情況的條件,居間介紹的,以拐賣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也就是說即使是親生父母將自己的孩子惡意送養的行為也是構成犯罪的,看著這個條文規定,李珊在想,即使法律規定的看似如此完備,但是好像社會中的拐賣婦女、兒童案的數量卻沒有明顯下降,也許是因為犯罪分子沒有見識到法律的嚴厲性、也許是犯罪分子和受害人都不懂法,犯罪分子不知道其犯罪行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受害人卻也不知道到哪裡能為自己伸張正義,不知道自己到底應該去哪裡求救才能獲救!就像這個母親一樣,李珊不相信她生出來的最大的兒子已經近19歲了,他能不知道自己的母親的身體、精神狀況嗎,但是他卻沒有想辦法給自己的母親治病,他也沒有想要去幫助自己的母親重獲健康甚至是重獲自由就像他的言語行為中絲毫沒有這個女人一樣、就像他整個家庭從外表上看好像也沒有他母親這個人一樣。沒有這個人?李珊想到這裡,難不成……但是李珊不相信他們縱使有膽量收買、虐待婦女但是他們應該沒有膽量殺人滅口!
正當李珊越想越覺得必須得嚴懲這個無良一家時,手機的來電鈴聲響了起來,居然是陸舜曦,他應該是下飛機了!
“沒有擅自行動吧?在哪兒呢?”
“沒有,我在律所呢!”
“那你還有工作需要在律所處理嗎?”
“沒有!”
“好,那你等我一會兒,我一會兒去你們律所樓下接你,關於你昨天說的那個事兒,我覺得我們不能操之過急得從長計議!”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