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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形式</b>
我們說過,當商品A麻布透過不同種商品B上衣的使用價值表現自己的價值時,它就使商品B取得一種特殊的價值形式,即等價形式。商品麻布顯示出它自身的價值,是透過上衣沒有取得與自己的物體形式不同的價值形式而與它相等。這樣,麻布表現出它自身具有價值,實際上是透過上衣能與它直接交換。因此,一個商品的等價形式就是它能與另一個商品直接交換的形式。 如果一種商品例如上衣成了另一種商品例如麻布的等價物,上衣因而獲得了一種特殊的屬性,即處於能夠與麻布直接交換的形式,那麼,這根本沒有表明上衣與麻布交換的比例。既然麻布的價值量已定,這個比例就取決於上衣的價值量。不管是上衣表現為等價物,麻布表現為相對價值,還是相反,麻布表現為等價物,上衣表現為相對價值,上衣的價值量總是取決於生產它的必要勞動時間,因而和它的價值形式無關。但是一當上衣這種商品在價值表現中取得等價物的地位,它的價值量就不是作為價值量來表現了。在價值等式中,上衣的價值量不如說只是當作某物的一定的量。 例如,40碼麻布“值”什麼呢?2件上衣。因為上衣這種商品在這裡起著等價物的作用,作為使用價值的上衣與麻布相對立時是充當價值體,所以,一定量的上衣也就足以表現麻布的一定的價值量。因此,兩件上衣能夠表現40碼麻布的價值量,但是兩件上衣決不能表現它們自己的價值量,即上衣的價值量。在價值等式中,等價物始終只具有某物即某種使用價值的單純的量的形式,對這一事實的膚淺瞭解,使貝利同他的許多先驅者和後繼者都誤認為價值表現只是一種量的關係。其實,商品的等價形式不包含價值的量的規定。 在考察等價形式時看見的第一個特點,就是使用價值成為它的對立面即價值的表現形式。 商品的自然形式成為價值形式。但是請注意,對商品B上衣、小麥或鐵等等來說,這種轉換隻有在任何別的商品A麻布等等與它發生價值關係時,只有在這種關係中才能實現。因為任何商品都不能把自己當作等價物來同自己發生關係,因而也不能用它自己的自然外形來表現它自己的價值,所以它必須把另一商品當作等價物來同它發生關係,或者使另一商品的自然外形成為它自己的價值形式。 為了說明這一點,可以用衡量商品體本身即使用價值的尺度作例子。塔糖是物體,所以是重的,因而有重量,但是我們看不見也摸不著塔糖的重量。現在我們拿一些不同的鐵塊來,這些鐵塊的重量是預先確定了的。鐵的物體形式,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