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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勞動時間時,可以把各種不同的在時間和空間上分開的特殊勞動過程,即生產棉花本身和生產所消耗的紗錠量所必須完成的勞動過程,以及最後用棉花和紗錠生產棉紗所必須完成的勞動過程,看成是同一個勞動過程的前後相繼的不同階段。棉紗中包含的全部勞動都是過去的勞動。至於生產棉紗的各形成要素所需要的勞動時間是早已過去的,是過去完成的,而在紡紗這一最後過程中直接耗費的勞動則是接近現在的,是現在完成的,這種情況是完全沒有關係的。如果建築一座房屋需要一定數量的勞動,例如30個工作日,那末體現在這座房屋中的勞動時間的總量,不會因為第30個工作日比第1個工作日晚29天而有所改變。因此,包含在勞動材料和勞動資料中的勞動時間,完全可以看成是在紡紗過程的早期階段耗費的,是在最後以紡紗形式加進的勞動之前耗費的。
因此,生產資料即棉花和紗錠的表現為12先令價格的價值,是棉紗價值或產品價值的組成部分。
但是這裡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棉花和紗錠必須實際上用來生產使用價值。在我們所舉的例子中,就是必須從棉花和紗錠生產出棉紗。對於價值說來,它由什麼樣的使用價值來承擔都是一樣的,但是它必須由一種使用價值來承擔。第二,要假定所用的勞動時間只是一定社會生產條件下的必要勞動時間。如果紡1磅紗只需要1磅棉花,那末,紡1磅紗就只應當消耗1磅棉花,紗錠也是這樣。如果資本家異想天開,要用金錠代替鐵錠,那末在棉紗的價值中仍然只計算社會必要勞動,即生產鐵錠所必要的勞動時間。
現在,我們知道了,棉紗價值的哪一部分是由生產資料即棉花和紗錠構成的。這一部分價值等於12先令,等於2個工作日的化身。現在要考察紡紗工人本身的勞動加在棉花上的價值部分。
現在,我們要從與考察勞動過程時完全不同的角度來考察這種勞動。在考察勞動過程時,談的是使棉花變為棉紗的有目的的活動。在其他一切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勞動越合乎目的,棉紗就越好。紡紗工人的勞動是一種和其他生產勞動不同的特殊生產勞動。這種區別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表現出來,就是說,紡紗工人有特殊的目的,有特殊的操作方式,他的生產資料有特殊的性質,他的產品有特殊的使用價值。棉花和紗錠充當紡紗勞動的生活資料,但是不能用它們製造線膛炮。相反,就紡紗工人的勞動是形成價值的勞動,是價值源泉來說,它卻和炮膛工人的勞動毫無區別,或者用一個更切近的例子來說,同植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