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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生產方式本身還不具有特殊的資本主義的性質。資本的可變要素大大超過它的不變要素。因此,對僱傭勞動的需求隨著資本的積累而迅速增加,而僱傭勞動的供給只是緩慢地跟在後面。後來變成資本積累基金的一大部分國民產品,在當時還是工人的消費基金。
自始就是為了剝削工人,而在其發展中一直與工人為敵的關於僱傭勞動的立法,在英國開始於1349年愛德華三世的勞工法。在法國,與此相當的,是1350年以國王約翰名義頒佈的敕令。英法兩國的立法齊頭並進,內容也相同。關於勞工法企圖強制延長工作日這一點,我就不再談了,因為前面(第8章第5節)已經講過了。
勞工法是由於下院的迫切要求而頒佈的。一個托利黨人天真地說:
“以前貧民要求的工資太高,使工業和財富受到威脅。現在他們的工資太低,也使工業和財富受到威脅,不過這種威脅和以前的不同,而且可能更危險。”
法律規定了城市和農村、計件勞動和日勞動的工資率。農村工人受僱期限應為一年,城市工人則應在“自由市場”上受僱。支付高於法定工資的人要被監禁,但接受高工資的人要比支付高工資的人受到更嚴厲的處罰。例如,伊麗莎白的學徒法第18條和第19條規定,支付高工資的人,監禁十天,而接受的人,則監禁二十一天。1360年的法令加重了處罰,甚至授權僱主按法定的工資率透過體罰去榨取勞動。把瓦匠和木匠相互聯絡在一起的一切結合、契約、誓約等都被宣告無效。從十四世紀起到1825年廢除禁止結社法止,工人結社一直被認為是嚴重的犯罪行為。1349年的勞工法和以後的一切類似法令的精神清楚地表現在這一事實上:國家雖然規定了工資的最高限度,但從來沒有規定工資的最低限度。
大家知道,在十六世紀,工人的狀況十分惡化。貨幣工資提高了,但其提高的程度不及貨幣貶值和物價相應上漲的程度。因此,工資實際上是下降了。但是,旨在壓低工資的法律仍然有效,同時,“沒有人願意使用”的人還要被割耳朵和打烙印。伊麗莎白五年頒佈的第3號法令學徒法,授權治安法官規定一定的工資,並按季節和物價加以調整。詹姆斯一世把這種有關勞動的規定推行到紡織工人和其他各種工人身上。喬治二世把禁止工人結社的法律推行到一切工場手工業。
在真正的工場手工業時期,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已經相當強大,因而用法律來規定工資已經行不通而且沒有必要,但是人們為了防備萬一,還不想拋棄舊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