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所謂原始積累 (第5/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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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規定重建那些荒廢了的農場,制定耕地和牧場的比例等等。1533年的一項法令抱怨不少所有者擁有24000只羊,於是限定不得超過2000只。但是,人民的抱怨和從亨利七世以來150年內相繼頒佈的禁止剝奪小租地農民和農民的法律,都同樣毫無效果。它們毫無效果的秘密,培根已經不自覺地透露給我們了。他在《文明與道德論文集》第29節中寫道:
“亨利七世的法令是深思熟慮的和值得讚賞的,因為它建立了一定標準的農場和農舍,也就是說,為農場和農舍保持一定數量的土地,這樣,它們就能提供相當富裕的、不是處於奴隸地位的臣民,並能使耕犁掌握在所有者手中,而不是掌握在僱工手中。”
但是,資本主義制度卻正是要求人民群眾處於奴隸地位,使他們本身轉化為僱工,使他們的勞動資料轉化為資本。在這一過渡時期中,立法也曾力圖使農業僱傭工人的小屋保有4英畝土地,並且禁止他們以自己的小屋招攬房客。1627年,在查理一世的時候,豐特米爾的羅吉爾·克羅克在豐特米爾的領地上修建一座小屋時,還因沒有撥出4英畝土地作為小屋的永久附屬物而被判罪;1638年,在查理一世的時候,還任命了一個皇家委員會來監督舊法律的實施,特別是關於4英畝土地的法律的實施;克倫威爾還禁止在倫敦周圍4哩的地區內修建未附有4英畝土地的房屋。在十八世紀上半葉,如果農業工人的小屋未附有1—2英畝土地,他還會到法院去控告。但是現在,如果小屋附有一個小園子,或者在遠離小屋的地方可以租到一點點土地,就是很幸運的了。漢特醫生說:
“地主和租地農場主在這方面是行動一致的。他們認為,小屋附有幾英畝土地就會使工人過於獨立。”
在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和隨之而來的對教會地產的大規模的盜竊,使暴力剝奪人民群眾的過程得到新的驚人的推動。在宗教改革的時候,天主教會是英國相當大一部分土地的封建所有者。對修道院等的壓迫,把住在裡面的人拋進了無產階級行列。很大一部分教會地產送給了貪得無厭的國王寵臣,或者非常便宜地賣給了投機的租地農場主和市民,這些人把舊的世襲佃戶大批地趕走,把他們耕種的土地合併過來。法律保證貧苦農民對一部分教會什一稅的所有權,也被暗中取消了。伊麗莎白女王一次巡視英國之後叫喊說:“窮人到處受苦難。”在她執政的第四十三年,終於不得不透過徵收濟貧稅而正式承認有需要救濟的貧民。
“這一法律的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