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洪拋“燬宋酬勳位”誘餌 (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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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節所言,在應夔丞提出以“六六二折”購買350萬元公債票後,洪述祖一方面以“債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過”回覆應夔丞,另一方面又恐應夔丞因此對殺宋一事持消極態度,故緊接著在3月13日“川密”電中丟擲“燬宋酬勳位”以為誘餌,催促應夔丞“相度機宜,妥籌辦理”。此為宋案案情發展過程中一個關鍵之點,也是較難解釋之點。有人將此解釋為“洪犯造意殺宋之起點”,[171]但如前所述,洪述祖早在3月6日函中便明露殺意,因此這一解釋並不準確。當然,洪述祖本人始終不承認“燬宋”是要殺宋。1913年5月3日,他由青島發表通電,曾專就“燬”字進行解釋說:“‘燬人’二字系北京習慣語,人人通用,並無殺字意義在內,久居京中者無不知之,豈能借此附會周內。”[172]同月在接受青島德國法庭訊問時又說:“餘意不過系購買宋曾犯罪之證據,餘所用之‘燬’字,因系北京通用語,故用之,該字並無殺人之意在內,僅系毀人名譽。又普通燬壞之詞,即如衣裳燬了,即系燬壞之意。”[173]1918年在接受京師地方審判廳訊問時,洪述祖仍堅持謂:
“毀宋酬勳”之句,系與應夔丞同謀毀損宋教仁之名譽,以作其組閣之障礙,非欲將宋教仁殺死,且此“毀”字僅系“毀損”之“毀”,非“消燬”之“燬”。再,欲毀損伊之名譽者,亦非出我本心,實系趙總理授意。當際我為趙之寮屬,系含有一種服從之旨,且內有“酬勳”之語,更顯非我本旨。何也?際茲我僅為內務秘書,何能有酬以勳位之權?由此論斷,其語氣決非我之本心。[174]
今人也有贊同洪說者。如張永認為:“‘毀’字是指誹謗,並沒有殺害的意思……當時以北京話為官話,白話文也以北京話為基礎,此處‘毀’字即出於北京口語。查專門字典《北京話詞語》,‘毀’字有兩個意思,第一即‘敗壞他人名聲’,比如‘我們能捧人,也能毀人。’第二為‘使人受精神、經濟損失’,並沒有殺害的意思。”由此,他認為洪述祖的“這個自辯是可以成立的”。[175]網文作者蘆笛則說:“我已經在《“毀宋酬勳”考》中指出,其實那‘毀宋’的‘毀’字在文言中是‘毀謗’之意,指的是毀了宋的名聲,並非‘殺宋’。殺宋的建議是應而不是洪反覆提出的,洪在接到應的建議前許願‘毀宋酬勳’,其實是以此催要應某答應提供卻遲遲不寄去的宋的刑事犯罪證據,好在袁面前交差。”[176]思公對此予以應和,認為“言之有理”。[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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