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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存在著,——但正是在這裡,一般說來,我們要假定絕對地租不存在,就是說最壞土地不支付地租;因為,絕對地租的先決條件或者是產品價值超過它的生產價格以上的已經實現了的餘額,或者是超過產品價值的壟斷價格。但因為在這裡,農業的經營大部分是為了直接生活的目的,土地對大多數人口來說是他們的勞動和資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動場所,所以,產品的起調節作用的市場價格,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達到它的價值;但是,由於活勞動的要素佔優勢,這個價值照例高於生產價格,雖然價值超過生產價格的這個餘額,也會因盛行小塊土地所有制的國家中非農業資本的構成很低而受到限制。對那些擁有小塊土地的農民來說,一方面,雖然他是小資本家,資本的平均利潤卻不會表現為經營的界限;另一方面,雖然他是土地所有者,地租的必要性也不會表現為經營的界限。對他作為小資本家來說,只有他在扣除實際的成本之後,付給自己的工資才是絕對的界限。只要產品的價格足以補償他的這個工資,他就會耕種他的土地;並且直到工資下降到身體的最低限度,他往往也這樣做。至於他作為土地所有者,那末,對他來說,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已經消除;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只有和同它分離的資本包括勞動相對立,才會表現出來,因為它阻礙資本的投入。當然,土地價格的利息通常還要付給一個第三者,即抵押債權人也是一種限制。但這個利息可以由資本主義關係下將會形成利潤的那一部分剩餘勞動來支付。所以,在土地價格中和在為土地價格而支付的利息中提前支付的地租,只能是超過農民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勞動以上的已經資本化的剩餘勞動的一部分,不過這個剩餘勞動不會實現為商品價值的一個與全部平均利潤相等的部分,更不會實現為超過這個實現為平均利潤的剩餘勞動的一個餘額,即超額利潤。地租可以是從平均利潤中的扣除額,甚至可以是平均利潤中唯一實現的部分。要使這種擁有小塊土地的農民能夠耕種他的土地,或購買耕種的土地,不必要象在正常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那樣,使土地產品的市場價格提高到向他提供平均利潤的程度,更不必提高到提供一個固定在地租形式上的超過平均利潤的餘額的程度。所以,沒有必要使市場價格提高到同他的產品的價值或生產價格相等的水平。這就是小塊土地所有制佔統治地位的國家的穀物價格所以低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國家的原因之一。在最不利的條件下勞動的農民,他們的剩餘勞動的一部分白白地送給了社會,它既不參與生產價格的調節,也不參與一般價值的形成。因此,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