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生息資本 (第2/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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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00鎊的所有者,他就是用這5鎊來支付這100鎊的使用價值,來支付這l00鎊的資本職能即生產20鎊利潤的職能的使用價值。他支付給所有者的那一部分利潤,叫作利息。因此,利息不外是一部分利潤的特別名稱,特別專案;執行職能的資本不能把這部分利潤裝進自己的腰包,而必須把它支付給資本的所有者。
很清楚,100鎊的所有權,使其所有者有權把利息,把他的資本生產的利潤的一定部分,據為已有。如果他不把這100鎊交給另一個人,後者就不能生產利潤,也就根本不能用這100鎊來執行資本家的職能。【“一個借錢為了獲取利潤的人,應該把利潤的一部分給予貸出者,這是一個不言而喻的合乎自然正義的原則。”吉爾巴特《銀行業的歷史和原理》1834年倫敦版第163頁】
在這裡,同吉爾巴特一起說什麼自然正義,這是荒謬的。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在於: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係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種經濟交易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這些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本身的。這些形式只是表示這個內容。這個內容,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只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
這100鎊作為資本不管是作為產業資本還是作為商業資本執行職能,因而生產20鎊的利潤。但是,作為資本執行職能的必要條件是,把這100鎊作為資本支出,也就是說,把貨幣支付出去購買生產資料如果是產業資本或購買商品如果是商業資本。但是,這100鎊要被支出,就必須已經存在。如果這100鎊的所有者A把這100鎊用在自己的私人消費上,或者把它們作為貯藏貨幣儲存起來,它們就不能由執行職能的資本家B作為資本支出了。資本家B不是支出自己的資本,而是支出A的資本;但不得A的同意,他就不能支出A的資本。因此,把這100鎊最初作為資本支出的實際上是A,雖然他作為資本家執行的全部職能只限於把這100鎊作為資本支出。在我們考察這100鎊時,B所以會作為資本家執行職能,只是因為A把這100鎊交給了他,從而把這100鎊作為資本支出了。
我們先來考察生息資本的特別的流通。然後第二步再來研究它作為商品出售的特別的方式,即它是貸放,而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