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機器和大工業 (第15/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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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獨立的商品所有者而互相對立:一方是貨幣和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另一方是勞動力的所有者。但是現在,資本購買未成年人或半成年人。從前工人出賣他作為形式上自由的人所擁有的自身的勞動力。現在他出賣妻子兒女。他成了奴隸販賣者。對兒童勞動的需求,在形式上也往往同美國報紙廣告上常見的對黑奴的需求相似。例如,一個英國工廠視察員說:
“在我的管區的一個重要的工業城市裡,地方報紙的一條廣告引起了我的注意,廣告寫道:茲徵求12至20名少年,外貌要13歲以上。工資每週4先令。報名處……”
這裡之所以用“外貌要13歲”這句話,是因為按照工廠法規定,未滿13歲的兒童只能勞動6小時。年齡必須經過合格醫生的證明。因此,工廠主需要外表看來已滿13歲的兒童。工廠主僱用的未滿13歲的兒童人數屢次大幅度地減少,這在英國近20年來的統計材料中是令人驚訝的。根據工廠視察員本人的證詞,這種情況大部分是由合格醫生造成的,他們為迎合資本家的剝削慾望和父母的販賣要求而虛報兒童的年齡。在聲名狼藉的倫敦拜特納-格林區,每逢星期一和星期二的早晨,都有公開的集市,9歲以上的男女兒童就在那裡把自己出租給倫敦的絲織廠。“一般的條件是,每週1先令8便士歸父母,2便士歸我自己用作茶點費。”契約僅以一週為限。這種集市上的情景和語言確實令人憤慨。直到現在英國還有這樣的事發生:婦女“把子女從貧民習藝所中領出來,以每週2先令6便士的價格出租給任何一個主顧”。在大不列顛,不顧法律的規定,至少還有2000名兒童被自己的父母賣出去充當活的煙囪清掃機雖然已經有機器可以代替他們。機器引起的勞動力買者和賣者之間的法權關係的革命,使全部交易本身失去了自由人之間的契約的外表,這就為後來英國議會提供了國家干涉工廠事務的法律上的根據。每當工廠法把以前不受約束的工業部門的兒童勞動限制為6小時的時候,工廠主總是一再抱怨說:有些父母會把兒童從受限制的工業部門中領出來,把他們賣給“勞動自由”還盛行的部門,即賣給那些不滿13歲的兒童被迫象成年人一樣地勞動,因而出價較高的工業部門。但由於資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說,它要求在一切生產領域內剝削勞動的條件都是平等的,把這當作自己的天賦人權,因此,兒童勞動在一個工業部門受到法律限制,就成為兒童勞動在另一個工業部門受到限制的原因。
前面已經指出,機器起初使兒童、少年象工人妻子一樣在以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