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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對於球員和球隊之間簽署合同有著非常細緻的規定和約束。

對於一名在新秀合同期便表現優異的球員來說,母隊自然願意用頂薪來續約留住這個潛力股。

根據1999年nba停擺期間的最新勞資談判規定,

進入nba球齡在0-6年的球員,最多隻能和球隊簽下一份首年起薪為工資帽25的頂薪合同,

如果是球齡在7-9年的球員,最多能和球隊簽下一份首年起薪為工作帽30的頂薪合同。

球齡達到了10年以上的老球星,便可以和球隊簽下一份首年起薪為工資帽35的頂薪合同。

這個規定,按道理來講是更加有利於在聯盟征戰多年的老將,而球齡在6年以下的新星,頂薪合同便受到了一定限制。

很顯然這一規定和當年凱文·加內特與森林狼的億元合同不無關聯。

而如今頒發的《林韋條款》,便是在原有的球員工資規定之上,給予了新秀期表現優異的新星更多的支援和鼓勵。

這也符合了nba造星和重視新人成長的基本理念。

在林飛得知《林韋條款》的頒發之後,也同樣感到了些許驚喜,看來他和韋德的橫空出世,讓《羅斯條款》提前問世了5年,

不過仔細對比,現在的《林韋條款》,和原世界2011年頒佈的《羅斯條款》,還是有著一些差別的,門檻也更高一些。

原本的《羅斯條款》,規定新秀合同期的球員,

只要能拿到常規賽vp、或者連續兩次入選全明星首發,或者連續兩次入選最佳陣容(無論幾陣),

三者只要滿足一方面,便都可以觸發福利,和母隊簽下一份起薪為工資帽30的頂薪合同。

但在如今的《林韋條款》中,卻是隻有獲得常規賽vp,和獲得兩次全明星首發以及兩次最佳陣容,才能夠觸發條款福利。

也就是說,如果拿到了兩次全明星首發、但最佳陣容只有一次,或者說一次也沒有,都是無法觸發《林韋條款》的。

很明顯,想要觸發《林韋條款》比《羅斯條款》更難。

放眼整個nba的歷史,能夠在新秀期間滿足《林韋條款》的球星,也是屈指可數。

林飛雖然已經在森林狼和熱火籤下了兩份合同,但他的職業生涯還處在前三年新秀期,因此同樣可以享受《林韋條款》的福利。

而韋德提前和熱火敲定的頂薪合同,因為尚未正式簽署,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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