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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健全父母帶著自己的孩子行乞,由於他們的劣性,讓政府有藉口不立法或者修法,會導致別的父母孩子被拐賣。雖然有時候,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在我國並不重要,很多人覺得我們的法律不健全,其實法律沒有大家想象的那麼不健全,該有的基本也大差不差,取決於誰要使用,有權勢者要行事時,法律就是不健全的,你要侵犯到有權勢者時,法律就是健全的。但無論如何,有,總比沒有好。其次,真的有不少人身有殘疾,甚至孩子殘疾,或者的確無路可走,必須乞討,這就牽涉到社會保障和福利的問題了。否則你讓那些人怎麼辦呢。低保根本不夠活的,如果是農村戶口,更沒有保障。孩子國家不可能幫你養。人肯定還覺得,你乞討我沒有收你乞討
首先,的確不能幼稚的相信立法就等於被執行,尤其在我國。但不相信便是另外一種幼稚。如果向善民意體現推動立法或者修法,從本身上就有它的價值,而其價值不光光是在於保護兒童。所謂的提高國家經濟水平,人民生活水平本質改善,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這才是一個空的命題,它可以被套用在被強拆甚至被強xx上,它需要不可預計的時間,有個不可執行的標準,一個空泛的願望是不能用來解決現實問題的,更不能用於阻礙解決問題。拐賣孩子一般有兩個用途,一個是用於乞討,一個是用於賣給其他需要孩子的家庭。後者至少可以基本保證孩子的生命生活,而且由於家庭穩定,尋找起來難度也相對小一點,屬於不幸中的幸運,而前者是不幸中的不幸。如果能立法禁止兒童乞討並執行,就能從根本上杜絕前者的發生。如果說傷害到了自願乞討的兒童或者自願帶兒童乞討的家庭,會導致餓死很多人,那就必須傷害到,任何法律的制定一定會傷害到利益群體,哪怕這個利益群體是弱勢群體,否則我們無法進步,無法真正的保護到弱勢群體。兒童乞討的自由不應該被申張,中國還有很多真正需要申張的自由,結果該有的自由一個沒有得到,反而爭取到了保證兒童可以自願乞討的自由,那就很悲哀。兒童不應該有乞討的自由。兒童是國家需要嚴格立法保護的,而不是自由意志的第一照顧物件,否則大部分兒童都是自願不上學的,自願在外面混的。如果攜帶兒童乞討永遠合法,那麼也將是政府不積極推進社會保障的一個藉口,因為三百六十五行,你就算行行不行,你還能乞討,帶兒童乞討明顯收成更好,既然你能帶兒童乞討活下去,政府就會自然推卸自己的保障責任,對於政府,只要你能活下去,他們就不會保障你,理由是很多活不下去的人都還沒有得到保障。而且這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