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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之有司负秦之法度”者,谓若李斯、赵高矫始皇诏诛太子扶苏之属。秦任刑法,本以防奸邪,而秦臣之奸邪愈滋,是负秦之法度也。“秦弘违天地之道,而天地违秦亦弘矣”者,宋云:“秦欲以万世君之,天地止以二世灭之。”吴云:“秦自以为关中之固,金城千里,子孙帝王,万世之业。止二世而亡,是天地违秦亦大矣。”按:此承秦之有司负秦之法度而言。圣人之法度,天地之道也。秦负圣人之法度,是为弘违天地之道。而天假手于有司,使负其法度,以亡秦。是天地违秦亦弘也。注“秦法已酷,吏又毒之”。按:世德堂本“已酷,作“酷矣”。吴云:“秦之法度本以刑罚决断为本,而秦之有司乃以惨酷为能,是负其法度矣。”司马云:“秦法虽酷,亦在于求治,而有司又为文巧以乱之。”二说略同。李义秦法本酷,有司从而加甚,不得云“负”,且与天地违秦之义不贯,恐非杨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