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寓兵於民 (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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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法,乃是另一個世界裡,北宋王安石的變法中,開始推行的一種“寓兵於民”的組織形式。
以十戶為一甲,以五甲為一保,以十保為一大保,將全國的壯丁組織起來,在農閒之時,加以訓練,使之成為民兵,在某種意義上,算是一種全國性的總動員。一方面,增強了底層百姓的組織性和戰鬥力,另一方面,這些具有自治性的民兵可以承擔起捕盜之類的治安事務,大幅降低朝廷在地方治安上的開支,為朝廷節約收入。
保甲法,是王安石新法中頗為重要的一部分,可惜的是,在王安石下臺之後,新法也隨之取消。在北宋後期,新黨與舊黨之爭,已經到了不管法律本身是好是壞,只要是對方支援的我這邊必然反對,但凡是對方反對的我這邊肯定支援的,非理性的地步。
在後來的元、明、清,則拾起了王安石的“保甲”制度,只不過其目的並不是王安石所要的“寓兵於民”,而是進一步加強封建集權統治的保甲連坐制度,例如十家為一甲,只要有一家犯罪,而另外九家沒能告發,則全甲連坐,雖然在構架上與王安石的保甲制度差別不大,但性質已經改變。
到了民國時期,某個委員長,則開始在全國再次推行保甲制度,這些甲長、保長,在國民政府的控制下,逐漸形成了軍事化、警察化、特務化的特點,與黑道結成一體,極大的壓縮著共黨的生存空間,只不過國軍自身的無能,使得這些被稱作“團練”的地方民兵組織,最終沒有能夠起到大的作用。
“保甲”、“團練”這種地方自治性的組織,平時受到朝廷的控制,每一位保長,都是由官府選出。而一旦朝廷失控,因為地方上的組織已經形成,也能夠擁有一定的戰鬥力。
在這一次的蠻族入侵,湟河以北大片土地,軍隊潰敗之後,百姓只能無組織無次序的潰逃又或被屠殺。如果事先存在著即便在沒有官府的情況下也能集結起來的民間組織,在那大片的土地上,不過是二十萬的蠻軍,很難一下子連下數州,如入無人之境,非得等到甘玉書辛苦集結起沂、呂等州的殘兵敗將,寧江全殲木不孤後從霍州北上,才開始擔心後方不穩的問題。
寓兵於民的“保甲”制度,是寧江無論如何都要推行下去的重中之重。雖然在當前的形式下,擔任保長的,必然是那些有權有勢有名望的地方鄉紳。然而,哪怕是最低階的組織力,有組織也要遠遠勝於沒組織。而“保甲”制度的最大作用,就是能夠直接透過戶籍管理,將全國的壯丁組織和動員起來。
對於全新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