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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夏日遠去、秋意正濃的晚上,櫻田事務官前往桑山信爾的住處。
那是個即使關窗也依然悶熱的夜晚。兩人面前的桌上,擺了好幾本與岡野正一被控殺人一案相關的法庭記錄副本,另有接受警方偵查直至一審審判的記錄,其中包括檢方偵訊筆錄、證人筆錄、起訴要旨、答辯要旨、審理記錄、判決理由書,以及被告的上訴狀和上訴理由書。
上訴理由書中簡明扼要地陳述了對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提出異議的理由,二審即依此審理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屬實,是為事實審。二審原則上依據原調查證據審視事實,因此上訴理由必須明確且合理可信,高等法院(二審)審查上訴理由書所述事項時,亦可依職權調查其中未加以陳述的理由,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如審查結果發現“維持原判決有違正義”(刑訴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項),則可予以撤銷。
岡野正一與其律師於上訴理由書指出,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有誤,否認罪行。理由書中坦承,岡野正一曾於五月二十九日晚間八點多進入枝村幸子家中,離開時從樓梯下樓,以及撥打公共電話至佐山道夫所開設的美髮沙龍,請佐山接電話,但有關罪行則是全面否定。審理兇殺案時常見這一類情形,猶如陳詞濫調。
桑山悠悠地揮動手中團扇,櫻田則是不時猛扇他帶去的扇子。桑山的妻子端來啤酒後,又回到房裡。
“一審檢察官堅持主張被告岡野在案發當時的行為矛盾,並且充分運用岡野的妻子和朋友提到他情緒不穩定的證詞。小久保檢察官認為被告及律師的說法不足以採信,被告並不是苦於無法如期交出A航空的作品,而是由於枝村幸子即將與佐山結婚,嫉妒及苦惱逼得他情緒失控、理性盡失,在衝動之下前往幸子家中,將她殺害。並且被告供稱曾撥打公共電話,卻無法確定地點。而他不打電話報警,只想向佐山坦承罪行的舉動,更是有違常理,清楚顯示出他在犯案之後情緒激動,心慌意亂。”櫻田說。
“的確是這樣。”
桑山正在看的檢察員總結中這樣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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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於自私、慌亂、激動及記性等因素影響,供述中常有矛盾,此為犯案所引起的心理現象,正可反映被告確為兇手之事實。由被告於描述犯案過程時前後矛盾,又於無關緊要之處更改供詞,便論及自白的自願性及真實性,此實為外行人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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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一點,律師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