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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它是純粹的,也就是說,只是產品地租的轉化形式,——一這種情況不僅是可能的,而且實際上也是如此。
分成制可以看成是由地租的原始形式到資本主義地租的過渡形式,在這種形式下,經營者租地農民除了提供勞動自己的或別人的勞動,還提供經營資本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除了提供土地,還提供經營資本的另一部分例如牲畜,產品則按一定的、各國不同的比例,在租地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間進行分配。在這裡,從一方面說,租地農民沒有足夠的資本去實行完全的資本主義經營。從另一方面說,土地所有者在這裡所得到的部分並不具有純粹的地租形式。它可能實際上包含他所預付的資本的利息和一個超額地租。它也可能實際上吞併了租地農民的全部剩餘勞動,或者從這個剩餘勞動中留給租地農民一個或大或小的部分。但重要的是,地租在這裡已不再表現為一般剩餘價值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只使用本人勞動或者也使用別人勞動的租地人,不是作為勞動者,而是作為一部分勞動工具的所有者,作為他自己的資本家,要求產品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也不只是根據他對土地的所有權,並且作為資本的貸放者,要求得到自己的一份。
古代土地公有制的殘餘,在過渡到獨立的農民經濟以後,還在例如波蘭和羅馬尼亞保留下來。這種殘餘在那些地方成了實現向比較低階的地租形式過渡的藉口。土地一部分屬於單個農民,由他們獨立耕種。另一部分則共同耕種,形成剩餘產品,它部分地用於公社的開支,部分地作為歉收時動用的儲備等等。剩餘產品的最後這兩部分,以及最終全部剩餘產品連同生長這個剩餘產品的土地,都逐漸為國家官吏和私人所掠奪;原來的自由農民,有義務共同耕種這種土地的土地所有者,這樣就變為有義務從事徭役或交納產品地租的人,而公有地的掠奪者則變為不僅是被掠奪的公有地的所有者,並且也是農民自有土地的所有者。
我們用不著在這裡深入研究真正的奴隸經濟它也要經過各個階段,從主要為自身需要而從事經營的家長制,一直到為世界市場而從事經營的真正種植園制度,也用不著深入研究土地所有者自己花錢耕種,佔有一切生產工具,並剝削不自由的或自由的、付給實物或貨幣報酬的僱農的勞動的大地主經濟。在這裡,土地的所有者,和生產工具的所有者,從而和包括在這種生產要素裡的勞動者的直接剝削者,是合而為一的。地租和利潤也是合而為一的,剩餘價值的不同形式的分離是不存在的。在這裡體現為剩餘產品的勞動者的全部剩餘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