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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不變或者勞動生產力不變的情況下,再生產1夸特小麥仍需要耗費同樣多的社會勞動時間。這一事實既不以小麥生產者的意志為轉移,也不以其他商品所有者的意志為轉移。因而,商品的價值量表現著一種必然的、商品形成過程內在的同社會勞動時間的關係。隨著價值量轉化為價格,這種必然的關係就表現為商品同在它之外存在的貨幣商品的交換比例。這種交換比例既可以表現商品的價值量,也可以表現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條件下,商品就是按這種較大或較小的量來讓渡的。可見,價格和價值量之間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價格偏離價值量的可能性,已經包含在價格形式本身中。但這並不是這種形式的缺點,相反地,卻使這種形式成為這樣一種生產方式的適當形式,在這種生產方式下,規則只能作為沒有規則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數規律來為自己開闢道路。
價格形式不僅可能引起價值量和價格之間即價值量和它的貨幣表現之間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夠包藏一個質的矛盾,以致貨幣雖然只是商品的價值形式,但價格可以完全不是價值的表現。有些東西本身並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譽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們的所有者出賣以換取金錢,並透過它們的價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沒有價值的東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價格。在這裡,價格表現是虛幻的,就象數學中的某些數量一樣。另一方面,虛幻的價格形式——如未開墾的土地的價格,這種土地沒有價值,因為沒有人類勞動物化在裡面——又能掩蓋實在的價值關係或由此派生的關係。
同所有相對價值形式一樣,價格透過下列方式來表現一種商品如一噸鐵的價值:一定量的等價物,如一盎斯金,能直接與鐵交換。但決不能反過來說,鐵也能直接與金交換。因此,商品要實際上起交換價值的作用,就必須拋棄自己的自然形體,從只是想象的金變為實在的金,誠然,商品實現這種變體,同黑格爾的“概念”實現由必然到自由的過渡相比,同龍蝦脫殼相比,同教父聖熱羅尼莫解脫原罪相比,是“更為困難的”。商品除了有例如鐵這種實在的形態以外,還可以在價格上有觀念的價值形態或想象的金的形態,但它不能同時既是實在的鐵,又是實在的金。要規定商品的價格,只需要使想象的金同商品相等。但商品必須為金所代替,它才能對它的所有者起一般等價物的作用。例如,鐵的所有者遇見某種享樂商品的所有者,他向後者說鐵的價格已經是貨幣形式了,後者就會象聖彼得在天堂聽了但丁講述信仰要義之後那樣回答說:
“這個鑄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