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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場去,不能自己去交換。因此,我們必須找尋它的監護人,商品所有者。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如果它不樂意,人可以使用強力,換句話說,把它拿走。為了使這些物作為商品彼此發生關係,商品監護人必須作為有自己的意志體現在這些物中的人彼此發生關係,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說每一方只有透過雙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佔有別人的商品。可見,他們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這種具有契約形式的(不管這種契約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來的)法權關係,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係的意志關係。這種法權關係或意志關係的內容是由這種經濟關係本身決定的。在這裡,人們
彼此只是作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在研究程序中我們會看到,人們扮演的經濟角色不過是經濟關係的人格化,人們是作為這種關係的承擔者而彼此對立著的。 商品所有者與商品不同的地方,主要在於:對商品來說,每個別的商品體只是它本身的價值的表現形式。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和昔尼克派,它隨時準備不僅用自己的靈魂而且用自己的肉體去同任何別的商品交換,哪怕這個商品生得比馬立託奈斯還醜。商品所缺乏的這種感知其他商品體的具體屬性的能力,由商品所有者用他自己的五種和五種以上的感官補足了。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對他沒有直接的使用價值。否則,他就不會把它拿到市場上去。他的商品對別人有使用價值。他的商品對他來說,直接有的只是這樣的使用價值:它是交換價值的承擔者,從而是交換手段。所以,他願意讓渡他的商品來換取那些使用價值為他所需要的商品。一切商品對它們的所有者是非使用價值,對它們的非所有者是使用價值。因此,商品必須全面轉手。這種轉手就形成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使商品彼此作為價值發生關係並作為價值來實現。可見,商品在能夠作為使用價值實現以前,必須先作為價值來實現。 另一方面,商品在能夠作為價值實現以前,必須證明自己是使用價值,因為耗費在商品上的人類勞動,只有耗費在對別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數。但是,這種勞動對別人是否有用,它的產品是否能夠滿足別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換中才能得到證明。 每一個商品所有者都只想讓渡自己的商品,來換取別種具有能夠滿足他本人需要的使用價值的商品。就這一點說,交換對於他只是個人的過程。另一方面,他想把他的商品作為價值來實現,也就是透過他所中意的任何另一種具有同等價值的商品來實現,而不問他自己的商品對於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