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信用制度下的流通手段 (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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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貨速度的大調節器是信用。由此可以說明,為什麼貨幣市場上尖銳的緊迫狀態,通常是和通貨充足的現象同時發生的”《通貨論》第65頁。
這一點應該從兩方面去理解。一方面,一切節省流通手段的方法都以信用為基礎。而另一方面,以一張500鎊的銀行券為例。A今天在兌付匯票時把這張銀行券交給B;B在同一天把它存到他的銀行家那裡;這個銀行家在同一天用它來為C的匯票貼現;C把它支付給他的銀行,這個銀行再把它貸給匯票經紀人等等。銀行券在這裡為購買或支付而流通的速度,是由它不斷以存款的形式流回到某人手裡,並以貸款的形式再轉移到別人手裡的速度所決定的。流通手段的單純節約,在票據交換所裡,在到期匯票的單純交換上發展到了極點,這時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主要職能只是結清餘額。但這種匯票的存在本身又是以工商業者互相提供的信用為基礎的。如果這種信用減少了,匯票,特別是長期匯票的數目就會減少,因而這種結算方法的效力也會減小。這種節約即在交易上排除貨幣,完全以貨幣的支付手段職能為基礎,這種職能又以信用為基礎只能有兩種撇開已或多或少發展的集中支付的技術不說:匯票或支票所代表的互相的債權,或是由同一個銀行家結算,他只是把債權從一個戶頭劃到另一個戶頭;或是由不同的銀行家互相之間進行結算。把800萬到1000萬的匯票集中在一個匯票經紀人例如奧維倫一葛尼公司手裡,是在當地擴大這種結算規模的主要手段之一。流通手段的效力透過這種節約而提高了,因為單純結算差額需要的流通手段量變小了。另一方面,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的流通速度流通速度又節約流通手段,完全取決於買賣的不斷進行,在支付依次以貨幣進行時,也取決於各種支付的銜接。但信用也會作為媒介,從而提高通貨的速度。如果貨幣原來的所有者A向B買,B向C買,C向D買,D向E買,E向F買,也就是,貨幣只是由於現實的買賣作媒介從一個人手裡轉移到另一個人手裡,那末,同一貨幣就會比如說只流通五次,並且在每個人手裡都會停留較長的時間,——這就是沒有信用介入時貨幣作為單純流通手段的情形。但是,如果B把A付給他的貨幣存到他的銀行家那裡,這個銀行家為C的匯票貼現而把它付給 C,C向D買,D把它存到他的銀行家那裡,這個銀行家再把它貸給E,E向F買,那末,貨幣作為單純流通手段購買手段的速度本身,就取決於多次信用活動:B存款到他的銀行家那裡,這個銀行家為C貼現,D存款到他的銀行家那裡,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