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轉化為工資 (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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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產階級社會的表面上,工人的工資表現為勞動的價格,表現為對一定量勞動支付的一定量貨幣。在這裡,人們說勞動的價值,並把它的貨幣表現叫做勞動的必要價格或自然價格。另一方面,人們說勞動的市場價格,也就是圍繞著勞動的必要價格上下波動的價格。
但什麼是商品的價值呢?這就是耗費在商品生產上的社會勞動的物化形式。我們又用什麼來計量商品的價值量呢?用它所包含的勞動量來計量。那末,比如說,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的價值是由什麼決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時工作日中包含的12個勞動小時決定的;這是無謂的同義反復。
勞動要作為商品在市場上出賣,無論如何必須在出賣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工人如果能使他的勞動獨立存在,他出賣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勞動。
撇開這些矛盾不說,貨幣即物化勞動同活勞動的直接交換,也會或者消滅那個正是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才自由展開的價值規律,或者消滅那種正是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生產本身。舉例來說,假定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表現為6先令的貨幣價值。或者是等價物相交換,這樣,工人以12小時勞動獲得6先令。他的勞動的價格就要等於他的產品的價格。在這種情形下,他沒有為他的勞動的購買者生產剩餘價值,這6先令不轉化為資本,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就會消失,然而正是在這個基礎上,工人才出賣他的勞動,而他的勞動也才成為僱傭勞動。或者工人在12小時勞動中獲得的少於6先令,就是說,少於12小時勞動。12小時勞動同10小時勞動、6小時勞動等等相交換。不等量的這種相等,不僅消滅了價值規定。這種自我消滅的矛盾甚至根本不可能當作規律來闡明或表述。
從勞動分為物化勞動和活勞動這一形式上的區別而引出較多量勞動同較少量勞動相交換,這是徒勞無益的。既然商品的價值不是由實際物化在商品中的勞動量來決定,而是由生產該商品所必需的活勞動的量來決定,所以這種做法就更加荒謬了。假定一個商品代表6個勞動小時。如果一些發明使這個商品用3小時就可以生產出來,那末,連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的價值也會降低一半。現在,這個商品所代表的只是3小時社會必要勞動,而不是原先6小時社會必要勞動了。可見,決定商品的價值量的,是生產商品所必需的勞動量,而不是勞動的物化形式。
實際上,在商品市場上同貨幣所有者直接對立的不是勞動,而是工人。工人出賣的是他的勞動力。當工人的勞動實際上開始了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