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計件工資 (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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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工資無非是計時工資的轉化形式,正如計時工資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的轉化形式一樣。
在實行計件工資的情況下,乍一看來,似乎工人出賣的使用價值不是他的勞動力的職能即活的勞動,而是已經物化在產品中的勞動,似乎這種勞動的價格不是象計時工資那樣,由勞動力的日價值/一定小時數的工作日這個分數來決定,而是由生產者的工作效率來決定的。
首先,兩種工資形式在同一些行業中同時並存的事實,劇烈地動搖著對這種假象的信念。例如:
“倫敦的排字工人通常是拿計件工資,計時工資在他們那裡是例外。相反地,各地的排字工人,通常是拿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是例外。倫敦港口的造船工人拿計件工資,英國其他港口的造船工人則拿計時工資。”
在倫敦,同一些馬具工場中,就同一種勞動來說,往往對法國人支付計件工資,對英國人支付計時工資。在普遍實行計件工資的真正工廠中,個別勞動職能由於技術上的原因不能按件計算,因而按計時工資來支付。不過很清楚,工資支付形式的區別絲毫沒有改變工資的本質,雖然其中一種形式可以比另一種形式更有利於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
假定普通工作日為12小時,其中6小時是有酬的,6小時是無酬的。一個工作日的價值產品假定是6先令,從而一個勞動小時的價值產品是6便士。假定經驗表明,一個具有平均勞動強度和技能,因而在生產一種物品時實際上只耗費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工人,在12小時內提供24件產品,不管它們是一個個可分離的產品,還是一個具有連續性的製品的可以分別計量的部分。這樣,這24件產品的價值,扣除其中包含的不變資本部分,為6先令,每件產品的價值為3便士。工人每件得1 1/2便士,所以12小時得3先令。在實行計時工資的情況下,不管是假定工人6小時為自己勞動,6小時為資本家勞動,還是假定他每小時一半為自己勞動,一半為資本家勞動,都是沒有區別的;同樣在這裡,不管是說每一件產品一半是有酬的,一半是無酬的,還是說12件產品的價格只是補償勞動力的價值,而另外12件產品體現為剩餘價值,也是沒有區別的。
計件工資的形式同計時工資的形式一樣是不合理的。例如,兩件商品,扣除其中耗費掉的生產資料的價值,作為一個勞動小時的產品,值6便士,而工人由此得到3便士的價格。計件工資實際上不直接表現價值關係。在這裡,不是一件商品的價值由體現在其中的勞動時間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