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章競爭的假象 (第1/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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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已經指出,商品的價值或由商品總價值調節的生產價格,分解為如下幾個部分:
1.補償不變資本的價值部分,也就是代表生產商品時以生產資料的形式用掉的過去勞動的價值部分;一句話,就是加入商品生產過程的生產資料的價值或價格。在這裡,我們從來不是說單個商品,而是說商品資本,即資本產品在一定期間例如一年內藉以表現的形式,單個商品只是商品資本的要素,單個商品的價值也同樣分割為這些組成部分。
2.可變資本的價值部分,這部分計量工人的收入,對工人來說,轉化為工資;因此,工人就是在這個可變價值部分上再生產他的工資的;總之,在商品生產中新加到第一部分即不變部分上去的勞動的有酬部分,就是體現在這個價值部分上。
3.剩餘價值,即商品產品中體現無酬勞動或剩餘勞動的價值部分。這個最後的價值部分,又採取各種獨立的形式,這些形式同時又是收入的形式:資本利潤資本本身的利息,和資本作為職能資本的企業主收入和地租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一同發生作用的土地的所有者所有的形式。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即不斷採取工資它總是要先透過可變資本的形式、利潤和地租這些收入形式的價值部分,和第一部分即不變部分的區別在於:由新加到不變部分即商品生產資料上的勞動所物化成的全部價值,都屬於這個價值部分。如果把不變價值部分撇開不說,這樣說是正確的:商品價值就其代表新加入的勞動來說,不斷分解為三個部分,這三個部分形成三種收入形式,即工資、利潤和地租,【在加到不變資本部分上的價值分割為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場合,不言而喻,這些都是價值的部分。當然,我們可以認為,它們是存在於體現這個價值的直接產品中,即存在於一個特殊生產部門如紡紗業的工人和資本家所生產的直接產品棉紗中。但是實際上,它們體現在這個產品中,和體現在任何一個有相同價值的商品中或物質財富的任何一個有相同價值的組成部分中是一樣的,不多也不少。並且,工資實際是用貨幣支付的,也就是說,是用純粹的價值表現支付的;利息和地租也是這樣。對資本家來說,他的產品轉化為純粹的價值表現,的確非常重要;在分配上,這種轉化已經成為前提。這些價值是由某種產品或商品的生產產生的,但它們是否再轉化為相同的產品或商品,工人是買回他直接生產的產品的一部分,還是購買別人的不同種勞動的產品,這與問題本身沒有關係。洛貝爾圖斯先生在這個問題上絞腦汁是徒勞無益的。】它們各自的價值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