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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在考察信用制度時要遇到的僅有的幾個困難問題是:
<b>第一</b>,真正貨幣資本的積累。它在什麼程度上是資本的現實積累的標誌,即規模擴大的再生產的標誌,又在什麼程度上不是這種標誌呢?資本的所謂過剩[plethora],一個始終只用於生息資本即貨幣資本的用語,僅僅是表現產業生產過剩的一個特殊方式呢,還是除此以外形成一種特殊的現象呢?這種過剩即貨幣資本的供給過剩,是否與停滯的貨幣總量金銀條塊、金幣和銀行券的存在相一致,從而現實貨幣的過剩,是否就是借貸資本的上述過剩的反映和表現形式呢?
<b>第二</b>,貨幣緊迫,即借貸資本不足,又在什麼程度上反映出現實資本商品資本和生產資本的不足呢?另一方面,它又在什麼程度上與貨幣本身的不足,即流通手段的不足相一致呢?
在以上考察貨幣資本和貨幣財產的積累的特殊形式時,我們已經把這種積累的形式歸結為對勞動的佔有權的積累。前面已經說道,國債資本的積累,不過是表明國家債權人階級的增加,這個階級有權把稅收中的一定數額預先劃歸自己所有。【“國家有息證券不過是一種想象的資本,它代表用來償還國債的一部分年收入。與此相等的一筆資本已經消耗掉了;它是國債的分母,但國家有息證券所代表的並不是這筆資本,因為這筆資本早已不再存在。但新的財富必然會由產業勞動產生;而在這個財富中每年都有一部分預先指定給那些曾經貸出這個被消耗掉的財富的人;這個部分是用課稅的方法從生產這些財富的人那裡取走,然後付給國家債權人的。並且人們根據本國通行的資本和利息的比率,設想一個想象的資本,這個資本的大小和能產生債權人應得年利的那個資本相等。”西斯蒙第《政治經濟學新原理》第2卷第229-230頁】連債務積累也能表現為資本積累這一事實,清楚地表明那種在信用制度中發生的顛倒現象已經達到完成的地步。這些為原來借入的並且早已用掉的資本而發行的債券,這些代表已經消滅的資本的紙製複本,在它們是可賣商品,因而可以再轉化為資本的情況下,對它們的所有者來說,就作為資本執行職能。
公用事業、鐵路、礦山等等的所有權證書,正如我們上面所說的,固然是現實資本的證書,但有了這種證書,並不能去支配這個資本。這個資本是不能提取的。有了這種證書,只是在法律上有權索取這個資本應該獲得的一部分剩餘價值。但是,這種證書也就成為現實資本的紙製複本,正如提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