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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上兩章已經看到,利息最初表現為、最初是、並且實際上始終不外是利潤即剩餘價值的一部分,這部分是執行職能的資本家,即產業家或商人,在他不是使用自有的資本而是使用借入的資本時,必須支付給這個資本的所有者和貸出者的。如果他只使用自有的資本,利潤的這種分割就不會發生;利潤就會全部歸他所有。事實上,如果資本的所有者親自把資本用於再生產過程,他們也就不會參與決定利息率的競爭。這一點已經可以說明,利息的範疇沒有利息率的決定,就不可能有這個範疇同產業資本本身的運動無關。
“利息率的定義可以表述為:它是貸出者同意接受的、並且是借入者為在一年內或任何一個或長或短的期間內使用一定數額貨幣資本而支付的比例金額……如果資本的所有者親自把資本用於再生產,他就不能算在這樣一種資本家裡面,這種資本家和借入者人數之間的比例決定利息率。”託·圖克《價格和流通狀況的歷史》1838年倫敦版第2卷第355、356頁
事實上,只有資本家分為貨幣資本家和產業資本家,才使一部分利潤轉化為利息,一般地說,才創造出利息的範疇;並且,只有這兩類資本家之間的競爭,才創造出利息率。
只要資本還在再生產過程中執行職能,——甚至假定它為產業資本家自己所有,因而無須償還給貸出者,——資本家以私人資格支配的,就不是資本本身,而只是他可以作為收入來花費的利潤。只要他的資本還作為資本執行職能,這個資本就屬於再生產過程,就固定在這個過程中。他雖然是它的所有者,但只要他把它用作資本來剝削勞動,這種所有權就使他不能按別種方式去支配它。貨幣資本家的情形也是這樣。只要他的資本已經貸出去,從而作為貨幣資本發生作用,它就會為他帶來利息,即利潤的一部分,但他不能支配本金。例如,當他以一年或數年為期貸出資本,並按一定期間得到利息,但不收回資本的時候,情形就是這樣。即使他收回資本,事情也不會有什麼改變。如果他把資本收回,他也必須不斷地重新把它貸出去,才能使資本對他發揮資本的作用,在這裡也就是發揮貨幣資本的作用。當資本仍然留在他手中時,它就不會生出利息,並且不會作為資本起作用;當它生出利息,並且作為資本起作用時,它就不會留在他手中。資本永久貸出的可能性就是這樣產生的。因此,圖克反對博贊克特時所作的如下評註是完全錯誤的。他引用博贊克特的話《硬幣、紙幣和信用貨幣》第73頁:
“如果利息率壓低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