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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的聲音細微但清晰地從手錶內的錄音機傳了出來。
聽完他們的談話,櫻田又拿起另一隻手錶播放,錄音內容主要由櫻田發問,福地藤子回答。
桑山心中有三個想法。一是再次向上司申訴,使被告岡野正一的主張獲得承認,將此案發回一審。這雖然屬於法官的許可權,檢方也可藉由發現新事實,積極推動發回重審。
另一個方法是,指揮警方重新調查枝村幸子命案,逮捕佐山道夫。這個方法仍需經由上司同意,與前一個方法是一體兩面。檢方要指揮警方移送佐山道夫,起訴是首要條件。
最後剩下一個技術性的手段,那就是依“偽證罪”起訴佐山。一審的法庭記錄中有這麼一段對話。
證人(佐山道夫):岡野在晚上八點二十五分打電話來,那時候福地藤子剛好在我的房裡,幫忙接了電話再轉交給我,不過,岡野什麼也沒說。
審判長:你在房間裡待了多久?
證人:晚上六點半到九點。
審判長:這段時間內都沒出門嗎?
證人:沒有,我一直在和福地藤子談事情。
由於這與岡野的罪行無直接相關,不影響被告利益,嚴格定義上不構成偽證罪,但仍可以此為契機,將方向轉為關注佐山的所作所為。
桑山判斷,這些方法無一可行。上次的申訴遭副檢察長駁回,副檢察長即代表檢察長的意志,況且此案不由他負責,發言立場薄弱。如要更換檢察官,除非該名檢察官調任或被認為不適合偵辦此案,檢察長才能基於“事務移轉權”,在偵查方針不變的情形下,將事務移交至其他檢察官。
面臨這窮途末路的困境,櫻田提出了兩個方法。
一是,由於波多野雅子“自殺”當時,佐山顯然人在現場,他殺嫌疑濃厚,可依此指揮警察重新調查此案,再反過來使佐山道夫承認自己即為殺害枝村幸子的兇手。
這方法同樣難以實行。警方既然已經以“自殺”結案,重新調查的機會極為渺茫,更何況沒有任何物證,唯一掌握到的只有當天佐山車上載著一位貌似雅子的女性前往青梅的情況證據,遑論雅子的丈夫伍一郎出於個人因素,強調妻子的死因為自殺。
“不能採取正面攻擊的方式。”櫻田不甘就此放棄,說道,“我們可以走偏門,對外點名佐山涉嫌殺害枝村幸子,您覺得這方法如何?”
“你要怎麼做?”
“只要透過雜誌揭發罪行,佐山為保住自己的名譽,肯定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