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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节所言,在应夔丞提出以“六六二折”购买350万元公债票后,洪述祖一方面以“债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过”回复应夔丞,另一方面又恐应夔丞因此对杀宋一事持消极态度,故紧接着在3月13日“川密”电中抛出“燬宋酬勋位”以为诱饵,催促应夔丞“相度机宜,妥筹办理”。此为宋案案情发展过程中一个关键之点,也是较难解释之点。有人将此解释为“洪犯造意杀宋之起点”,[171]但如前所述,洪述祖早在3月6日函中便明露杀意,因此这一解释并不准确。当然,洪述祖本人始终不承认“燬宋”是要杀宋。1913年5月3日,他由青岛发表通电,曾专就“燬”字进行解释说:“‘燬人’二字系北京习惯语,人人通用,并无杀字意义在内,久居京中者无不知之,岂能借此附会周内。”[172]同月在接受青岛德国法庭讯问时又说:“余意不过系购买宋曾犯罪之证据,余所用之‘燬’字,因系北京通用语,故用之,该字并无杀人之意在内,仅系毁人名誉。又普通燬坏之词,即如衣裳燬了,即系燬坏之意。”[173]1918年在接受京师地方审判厅讯问时,洪述祖仍坚持谓:
“毁宋酬勋”之句,系与应夔丞同谋毁损宋教仁之名誉,以作其组阁之障碍,非欲将宋教仁杀死,且此“毁”字仅系“毁损”之“毁”,非“消燬”之“燬”。再,欲毁损伊之名誉者,亦非出我本心,实系赵总理授意。当际我为赵之寮属,系含有一种服从之旨,且内有“酬勋”之语,更显非我本旨。何也?际兹我仅为内务秘书,何能有酬以勋位之权?由此论断,其语气决非我之本心。[174]
今人也有赞同洪说者。如张永认为:“‘毁’字是指诽谤,并没有杀害的意思……当时以北京话为官话,白话文也以北京话为基础,此处‘毁’字即出于北京口语。查专门字典《北京话词语》,‘毁’字有两个意思,第一即‘败坏他人名声’,比如‘我们能捧人,也能毁人。’第二为‘使人受精神、经济损失’,并没有杀害的意思。”由此,他认为洪述祖的“这个自辩是可以成立的”。[175]网文作者芦笛则说:“我已经在《“毁宋酬勋”考》中指出,其实那‘毁宋’的‘毁’字在文言中是‘毁谤’之意,指的是毁了宋的名声,并非‘杀宋’。杀宋的建议是应而不是洪反复提出的,洪在接到应的建议前许愿‘毁宋酬勋’,其实是以此催要应某答应提供却迟迟不寄去的宋的刑事犯罪证据,好在袁面前交差。”[176]思公对此予以应和,认为“言之有理”。[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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