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資本主義地租的產生 (第13/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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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可以用以下事實來證明:羅馬帝國屢次試圖實行這種轉化都遭到了失敗,在試圖至少把實物地租中作為國稅存在的部分轉化為貨幣地租以後,又恢復了實物地租。又如在法國革命前,貨幣地租和以前各種地租形式的殘餘混雜在一起,也表明了這種轉變的困難。
但是,作為產品地租的轉化形式並和它相對立的貨幣地租,是我們以上所考察的那種地租——作為剩餘價值和向生產條件的所有者提供的無酬剩餘勞動的正常形式的地租——的最後形式,同時又是它的解體形式。純粹形式的貨幣地租,和勞動地租、產品地租一樣,不代表超過利潤的餘額。從概念上說,它會吞併利潤。只要利潤實際上是作為剩餘勞動的一個特殊部分同地租一道產生的,貨幣地租也和以前各種形式的地租一樣,仍然是這種萌芽狀態的利潤的正常限制。這個萌芽狀態的利潤,只有當那種體現為貨幣地租的剩餘勞動完成以後,出現利用自己的或別人的剩餘勞動的可能性時,才能發展起來。如果利潤真正同這個地租一道產生,那末,不是利潤限制了地租,相反地,是地租限制了利潤。但是,上面已經講過,貨幣地租同時就是以上考察的那種顯然同剩餘價值和剩餘勞動一致的地租,即作為剩餘價值的正常形式和統治形式的地租的解體形式。
貨幣地租在其進一步的發展中——撇開一切中間形式,例如撇開小農租佃者的形式不說——必然或者使土地變為自由的農民財產,或者導致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形式,導致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所支付的地租。
在實行貨幣地租時,佔有並耕種一部分土地的隸屬農民和土地所有者之間的傳統的合乎習慣法的關係,必然會轉化為一種由契約規定的,即按成文法的固定規則確定的純粹的貨幣關係。因此,從事耕作的土地佔有者實際上變成了單純的租佃者。這種轉化,一方面會在其他方面適合的一般生產關係下,被利用來逐漸剝奪佔有土地的舊式農民,而代之以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另一方面,這種轉化又使從前的佔有者得以贖免交租的義務,轉化為一個對他所耕種的土地取得完全所有權的獨立農民。此外,不僅在由實物地租轉化為貨幣地租的同時,必然形成一個無產的、為貨幣而受人僱用的短工階級,而且甚至在這種轉化之前就形成這個階級。在這個新階級剛剛產生,還只是偶然出現的時期,在那些境況較佳的有交租義務的農民中間,必然有那種自己剝削農業僱傭工人的習慣發展起來,正如早在封建時期,就有富裕的依附農自己又擁有依附農一樣。因此,他們積累一定的財產並且本人轉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