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資本主義地租的產生 (第16/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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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例如,洛貝爾圖斯先生就是按照這個傳統的方法來說明問題的。但是,
<b>第一</b>:資本在農業上作為一種獨立的和主導的力量,並不是一下子普遍出現的,而是逐漸在各個特殊生產部門內出現的。它首先佔領的不是真正的農業,而是畜牧業特別是牧羊業之類的生產部門。牧羊業的主要產品羊毛,在工業興盛時最初經常會提供一個市場價格超過生產價格的餘額,只是到後來才歸於平衡。例如,十六世紀英國的情況就是這樣。
<b>第二</b>:因為這種資本主義生產最初只是偶然出現,所以,不可能提出任何論據來反對下述假定:資本主義生產首先只控制那種由於自己的特殊的肥力或特別有利的位置,一般說來能夠提供級差地租的土地。
<b>第三</b>:即使假定,在這種生產方式事實上,它以城市需求比重的增加為前提出現時,土地產品的價格高於生產價格,例如,十七世紀最後三十多年英國的情況毫無疑問就是這樣,那末,只要這種生產方式從農業簡單包括在資本之下的狀況稍有發展,並且只要那種必然會同這種生產方式的發展結合在一起的農業的改良和生產費用的降低一旦發生,土地產品價格高於生產價格的情況,就會由於反作用,即土地產品價格的下降而趨於平衡,例如,十八世紀上半葉英國的情況就是這樣。
因此,用這個傳統的方法,是不能說明作為超過平均利潤的餘額的地租的。不論地租最初是出現在怎樣的歷史情況下,它一旦紮下根來,就只能在前面已經闡述過的現代條件下發生。
最後,關於產品地租到貨幣地租的轉化,還應該指出:資本化的地租即土地價格,從而土地讓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讓渡,會隨著這種轉化而變為重要的要素,因此,不僅從前有交租義務的人能夠轉化成獨立的農民這樣的所有者,並且城市的以及其他地方的貨幣所有者也能購買土地,以便把土地租給農民或資本家,而享有地租即他這樣投入的資本的利息;因此,這種情形也會促使以前的剝削方式,所有者和實際耕作者之間的關係,以及地租本身發生變革。
<h3>V.分成制和農民的小塊土地所有制</h3>
在這裡,我們就要結束我們對地租的一系列研究。
在勞動地租、產品地租、貨幣地租只是產品地租的轉化形式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實際耕作者和佔有者,他們的無酬剩餘勞動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裡。甚至在最後一個形式即貨幣地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