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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由競爭關係來決定。在其他場合,供求相抵等於消除市場價格同它的起調節作用的平均價格的偏離,即等於消除競爭的影響,而在這裡,競爭則是唯一的決定的要素。為什麼呢?因為同一個生產因素即資本,必須把歸它所有的剩餘價值部分,在這個生產因素的兩個所有者之間進行分割。至於平均利潤的分割在這裡沒有確定的合乎規律的界限,這並不會使它作為商品價值部分所具有的界限消失;就象一個企業的兩個股東,由於各種不同的外在條件而不等地分配利潤,這絲毫不會影響這個利潤的界限一樣。
因此,如果商品價值中體現新加到生產資料價值上的勞動的部分,會分解成以收入形式取得互相獨立的形式的不同部分,但決不因此就得出結論說:工資、利潤和地租是這樣的構成要素,它們的結合或總和會產生出商品本身的起調節作用的價格“自然價格”,“必要價格”,因而,商品價值,在扣除不變價值部分後,不是一個原始的會分成這三部分的統一體,相反,這三部分中任何一部分的價格都已經獨立決定,只要把這三個獨立的量相加,就形成商品的價格。實際上,商品價值是一個已定的量,不管工資、利潤、地租的相對量如何,商品價值總是它們的全部價值的整體。而按照上述錯誤的見解,工資、利潤、地租是三個獨立的價值量,它們的總量產生、限制和決定商品價值量。
首先,很清楚,如果工資、利潤、地租構成商品的價格,那末,這種情況既適用於商品價值中的不變部分,也適用於商品價值中體現可變資本和剩餘價值的其餘部分。因此,這裡可以完全不考慮這個不變部分,因為構成這個不變部分的各種商品的價值,也會歸結為工資、利潤和地租的價值的總和。正如已經指出的,這種見解甚至否認這樣一個不變價值部分的存在。
其次,很清楚,價值的概念在這裡完全消失了。剩下的只是如下意義上的價格的觀念:把一定數量的貨幣支付給勞動力、資本和土地的所有者。但貨幣是什麼呢?貨幣不是物,而是價值的一定的形式,因而又以價值為前提。因此,我們就說,用一定量的金或銀來支付這些生產要素,或者說,使這些生產要素在頭腦中和一定量的金或銀相等。但金銀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樣,本身也是商品啟蒙經濟學家以有這種認識而感到驕傲。因此,金銀的價格,也是由工資、利潤和地租決定的。因此,我們不能透過工資、利潤和地租與一定量的金銀相等,來決定工資、利潤和地租,因為作為它們的等價物用來對它們進行估價的金銀的價值,正是應該首先由它們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