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貨幣轉化為資本 (第10/21頁)
馬克思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快眼看書www.kyks.tw),接著再看更方便。
種生產活動。”
但是,人們購買商品不是付兩次錢:一次是為了它的使用價值,一次是為了它的價值。如果說商品的使用價值對買者比對賣者更有用,那末商品的貨幣形式對賣者比對買者就更有用。不然他何必出賣商品呢?因此,我們同樣也可以說,例如,買者把商人的襪子變成貨幣,嚴格說來,就是完成一種“生產活動”。
假如互相交換的是交換價值相等的商品,或交換價值相等的商品和貨幣,就是說,是等價物,那末很明顯,任何人從流通中取出的價值,都不會大於他投入流通的價值。在這種情形下,就不會有剩餘價值形成。商品的流透過程就其純粹的形式來說,要求等價物的交換。但是在實際上,事情並不是純粹地進行的。因此,我們假定是非等價物的交換。
在任何情形下,在商品市場上,只是商品所有者與商品所有者相對立,他們彼此行使的權力只是他們商品的權力。商品的物質區別是交換的物質動機,它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賴,因為他們雙方都沒有他們自己需要的物品,而有別人需要的物品。除使用價值上的這種物質區別以外,商品之間就只有一種區別,即商品的自然形式和它的轉化形式之間的區別,商品和貨幣之間的區別。因此,商品所有者之間的區別,只不過是賣者即商品所有者和買者即貨幣所有者之間的區別。
假定賣者享有某種無法說明的特權,可以高於商品價值出賣商品,把價值100的商品賣110,即在名義上加價10%。這樣,賣者就得到剩餘價值10。但是,他當了賣者以後,又成為買者。現在第三個商品所有者作為賣者和他相遇,並且也享有把商品貴賣10%的特權。我們那位商品所有者作為賣者賺得了10,但是作為買者要失去10。【“靠提高產品的名義價值……賣者不會致富……因為他們作為賣者所得的利益,在他們作為買者時又如數付出。”(約·格雷]《國民財富基本原理的說明》1797年倫敦版第66頁)】實際上,整個事情的結果是,全體商品所有者都高於商品價值10%互相出賣商品,這與他們把商品按其價值出售完全一樣。商品的這種名義上的普遍加價,其結果就象例如用銀代替金來計量商品價值一樣。商品的貨幣名稱即價格上漲了,但商品間的價值比例仍然不變。
我們再反過來,假定買者享有某種特權,可以低於商品價值購買商品。在這裡,不用說,買者還要成為賣者。他在成為買者以前,就曾經是賣者。他在作為買者賺得10%以前,就已經作為賣者失去了10%。結果一切照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