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相對剩餘價值的概念 (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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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剩餘勞動怎麼能夠延長到2小時以上。當然資本家可以不付給工人5先令,而只付給4先令6便士,或者更少。再生產這4先令6便士價值,有9個勞動小時就夠了,這樣,在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中,剩餘勞動就不是2小時,而是3小時了,剩餘價值本身也就從1先令提高到1先令6便士了。但是這個結果的獲得,只是由於把工人的工資壓低到勞動力價值以下。工人只得到他在9小時內生產的4先令6便士,他所支配的生活資料比以前少1/10,因此,他的勞動力只能有萎縮的再生產。在這裡,剩餘勞動的延長,只是由於打破剩餘勞動的正常界限,剩餘勞動的範圍的擴大,只是由於侵佔了必要勞動時間的範圍。雖然這種方法在工資的實際運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這裡它應該被排除,因為我們假定,一切商品,包括勞動力在內,都是按其十足的價值買賣的。既然作了這樣的假定,那末勞動力的生產或勞動力價值的再生產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就不能因為工人的工資低於他的勞動力的價值而減少,而只有當這個價值本身降低時才減少。在工作日長度已定的情況下,剩餘勞動的延長必然是由於必要勞動時間的縮短,而不是相反,必要勞動時間的縮短是由於剩餘勞動的延長。就我們的例子來說,勞動力的價值必需在實際上降低1/10,必要勞動時間才能減少1/10,從10小時減到9小時,從而使剩餘勞動從2小時延長到3小時。
但是,勞動力的價值要這樣降低1/10,同量的生活資料,從前用10小時生產出來,現在要求用9小時生產出來。不過,要做到這一點,不提高勞動生產力是不可能的。例如,一個鞋匠使用一定的手段,在一個十二小時工作日內可以做一雙皮靴。如果他要在同樣的時間內做兩雙皮靴,他的勞動生產力就必須提高一倍。不改變他的勞動資料或他的勞動方法,或不同時改變這二者,就不能把勞動生產力提高一倍。因此,他的勞動生產條件,也就是他的生產方式,從而勞動過程本身,必須發生革命。勞動生產力的提高,在這裡一般是指勞動過程中的這樣一種變化,這種變化能縮短生產某種商品的社會必需的勞動時間,從而使較小量的勞動獲得生產較大量使用價值的能力。在研究我們上面考察的那種形式的剩餘價值的生產時,我們曾假定生產方式是既定的。而現在,對於由必要勞動變成剩餘勞動而生產剩餘價值來說,資本只是佔有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或者說現存形態的勞動過程,並且只延長它的持續時間,就絕對不夠了。必須變革勞動過程的技術條件和社會條件,從而變革生產方式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