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第7/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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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
犯罪現場三
地點:
·斯普林大街四百八十一號。
受害者:
·喬安妮·哈珀。
·無明顯犯罪動機。
·不認識第二受害者亞當斯。
罪犯:
·鐘錶匠。
·有幫兇。
·或許是受害者早些時候在其花店裡看到的男人。
·白人,體格高大,戴墨鏡,乳白色大衣,戴帽子。駕駛運動休閒車。
作案手法:
·撬鎖進入。
·預謀的襲擊方式不詳。可能計劃使用花店的線繩作為兇器。
證據:
·魚類蛋白源自喬安妮的花房用作蘭花的肥料。
·鉈硫酸鹽來自附近區域。
·花店的線繩,切割成完全均等的長度。是否將用作殺人兇器?
·時鐘。
·和其他的鐘一樣。無硝酸炸藥成分。
·無痕跡。
·沒有留下字條或詩歌。
·現場沒有腳印、指紋、武器或其他東西。
·黑色碎片——翻修屋頂用的柏油。
·查詢紐約地區的ASTER熱感影像,希望可以找到線索。
其他:
·罪犯在襲擊受害人之前曾打探過受害人。有目的地尋找受害人。出於什麼目的?
·有警用對講機。後改換頻率。
·車輛。
·棕黃色運動休閒車。
·無車牌號。
·發出緊急車輛追蹤請求。
·該地區有四百二十三人駕駛棕黃色運動休閒車。參照刑事搜捕令進行比對。找到兩名嫌疑人。其中一位車主年齡太大;另一人因被控販賣毒品而正在服刑。
鐘錶匠的探路者
地點:
·在哈得孫河與休斯敦街交會處的停車場被發現。
證據:
·探路者的車主就是那個服刑的犯人。該車曾被沒收,正在等候警方拍賣,但被人從停車場竊走。
·奇怪現象:贓車沒有遮擋,也不靠近停車場出口。
·車內有玉米片、薯片、脆餅和巧克力餅乾碎屑。花生醬餅乾粉末。蘇打水漬,屬於普通的含糖型飲料。
·一盒雷明頓.32口徑自動手槍子彈,少了七顆。手槍可能是奧陶加MK II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