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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某區的新商達案件,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立案當天,辦案單位組織人員一天一夜抓了該公司六十三名工作人員,連打掃衛生的都沒放過,全部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三日延長至三十日,加上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七日,需要在看守所羈押最長三十七日。提請逮捕到檢察院後,符合批准逮捕條件的僅有十八人,其他人全部做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
檢察院提出抗議,出具檢察建議書,辦案哪有這樣辦的?辦案機關最起碼應該有個初步判斷,夠不夠犯罪心裡應該有個數,不批捕率這麼高,大部分做的都是無用功,浪費司法資源,明顯構不成犯罪,你還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這是什麼行為?把明顯構不成刑事犯罪的人員關押幾十天,會給他們造成什麼影響?造成多大的傷害?辦案單位心裡就沒個數嗎?為了完成刑事拘留數字,就按人頭數,不辨別,能行嗎?濫用刑事強制措施危害極大,讓法律失去公信力。
曾有個網路大V大放厥詞,在公安機關偵查環節不適合“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只適合於法院審判階段,這位仁兄號稱法律界“頂流”,認為這是“寬進嚴出”,他沒有考慮到公安一線辦案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司法程式的“口”放寬了,會有多少人遭殃,能力差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辦案人員個性執法也會造成選擇性執法,例如同等條件下的兩個女性犯罪嫌疑人,一個長的漂亮,一個長得醜惡,也會有完全不同的處理結果。莫逸信曾見過兩名年輕辦案人員在處理一起案件時,其中一人對同伴說:“那個女的長得挺漂亮,我相中了,下手輕一點。”這年輕孩子是什麼辦案邏輯。公安基層業務紛繁複雜,辦案都是靠傳、幫、帶,什麼樣的師傅帶出什麼樣的徒弟,基層業務能手少的可憐,大多師傅都是社會事務專家,帶出來的徒弟也是老練世故,更不用說講原則了,中國社會是熟人社會,沒有熟人就沒有社會,法制還是人制這都是古老話題了。莫逸信的第一任“師傅”,就有個外號叫“擋寶冠軍”,個子不高,奸滑老到,刑偵大隊副大隊長,莫逸信剛入警,這副大隊長帶班,夏天每逢夜班他都帶著莫逸信去轄區內河邊溜圈,莫逸信剛開始不知道幹什麼,次數多了就知道,他專門找那些上半夜在河邊晃悠的伴侶,帶回去一問,不是夫妻,在談情說愛,一般情況下都是一方有家庭或兩方都有家庭,寫檢查,罰款少不了。他告訴莫逸信知不知道準確率為什麼這麼高,莫逸信不明所以,他就講其中的關鍵點,看年齡,一般男女差別十歲以上,一抓一個準。莫逸信才恍然大悟。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