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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報告,就對辦案人說:“你這犯罪嫌疑人都超期羈押兩個月了,咋回事?”
辦案人說:“楊組長你看我這報告是六月份打的,那時候找你簽字變更,你說等等再說,所以我就等等,後來又出差,誰知道耽誤了兩個月,當時你要是批了就沒事!”
楊組長聽了大怒,呵斥道:“這是超期羈押,違法了,我啥時候說讓你等等?你有啥證據?”
只看那辦案人不慌不忙,拿起報告指著第一頁的審批欄,說:“楊組長彆著急,你看這有你寫的字,當時你正忙,就用鉛筆寫上去的。”
楊組長仔細一看,法制組審批欄上真有一行鉛筆寫的字,是“等等再說,楊,6.18。”莫逸信也趴上去看,很吃驚,這超期羈押可不是小事,這楊組長不應該這樣糊塗啊!
只看楊組長瞬間肺都給氣炸了,抓起材料扔在那人臉上,罵道:“滾滾滾!什麼東西!讓你們局長來找我。”那個辦案人撿起報告,灰溜溜的走了。
輪到莫逸信了,他把報告遞過去,楊組長接住,開始仔細看,嘴裡還罵著:“這都是那找來辦案人,賴到我頭上了,我就是惡水缸,誰都想往我這兒倒惡水。”
莫逸信明白,這超期羈押兩個月,六十天左右,從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第一天起算,每一天都需要有刑事法律文書伴隨,差一天都不行,這平白多出的六十天該算到哪一塊?刑事卷宗中沒辦法平白把這六十天摳出來不算數。那犯罪嫌疑人被多關押這麼多天怎麼算?不可能忽略不計。想想那著名的“吃餃子不蘸醬油進監獄事件”,失去公信力,社會就處在崩潰的邊沿。
到法院這一塊,當然是“無罪推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要“嚴出”,充分保證他們的權利不受侵害。莫逸信曾跟一位區級法院法官聊一起涉黑惡犯罪案件,他說中級法院把主犯和從犯都交給他審理,這是給他製造麻煩。莫逸信有些不理解,這位法官是律師出身,有正義感,他給莫逸信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涉黑惡犯罪的首犯,一般都在中院審理,從犯可以交由區法院審理,中院審理的起點刑期高,把首犯交給區法院審理,就是降低了起點刑期,這樣區法院的主審法官審理案件就有難度,要把首犯和從犯的量刑放在一起衡量,最終是迫不得已普遍從輕。這都是套路,想達到某種目的可以從程式上做文章。不是每個當事人都精通法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