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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看介紹信上的簽字,內容是“同意調取卷宗,申安利。”申安利是他的全名。
莫逸信感覺怪怪的,聽申院長的話,他和狄山嶺正在談論這個案件。狄山嶺並不知道自己今天上午來調取卷宗,他怎麼會跑到法院和主管院長談這個案件。
難不成是碰巧,不可能,只有一種情況,就是狄山嶺應該也是剛到法院。按照時間推斷,自己和羅宇翔、陳冬三人上午九點半到嘉禾置業,不到十點鐘與嘉禾置業總經理雷如意電話聯絡上,如果雷如意電話告知申院長,專案組來查KtV的事,申院長有幾十分鐘的充足時間通知狄山嶺到法院談這案件,申院長沒有想到的是他們會直接趕到法院調取卷宗檔案,正好與狄山嶺碰面。看來這案件確實有問題,一定要好好查查。
莫逸信一邊走,一邊捕捉這個事件發展的邏輯。他很快來到檔案室,用手機把介紹信拍照了一下,之後遞給女工作人員。
“除了內卷,沒有幾張,都給你們影印了吧!”女工作人員說。
莫逸信回答:“好的”。內卷指的是“法院內卷”,多是一些程式性檔案,上面有行政審批的領導簽字,不宜公開。
女工作人員手腳麻利,把卷宗拆開,放進影印機,很快影印出來,用訂書機裝訂一下,遞給莫逸信。
莫逸信翻了一下影印件,資料很少,有一份嘉禾置業六樓6010-6011樓層場地租賃協議,還有兩份2012年9月份的民事調解筆錄,最後一份就是法院出具的帶編號的民事調解書。感覺這民事卷宗材料不夠,既然欣山公司已經向原經營人支付了3100萬購買了該KtV會所的經營權,欣山公司應該作為第三方參與訴訟,原業主起訴原租賃方的訴訟,法院不但受理了案件,還對原業主和原租賃方進行了調解。
事實上,原租賃方已經把KtV經營權出售給了欣山公司。原租賃方已經失去了參與訴訟的主體資格。舉個例子說,就是房屋所有人某甲簽訂協議把自有房屋出租給某乙用於經營,某乙在經營期間籤協議把經營權轉讓給某丙,某丙經營不善,無法支付租金,房屋所有人某甲把原租賃方某乙起訴了,要求支付房屋租金,法院對某甲和某乙進行調解,某乙同意把房屋及相關附屬設施整體歸還給某甲抵償房屋租賃,完全沒有考慮某丙的利益。
這種荒誕的民事調解書也能現世。
莫逸信和羅宇翔商量,時間剛到十一點半,這會就找做出調解書的秦海生法官問問,他那裡是否還有其他材料沒有裝進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