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所謂原始積累 (第16/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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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中的這件武器。在喬治二世八年,除國喪期外,倫敦及其近郊的裁縫幫工的日工資還禁止超過2先令7 1/2便士;喬治三世十三年頒佈的第68號法令還授權治安法官規定絲織工人的工資;在1796年,治安法官關於工資的命令是否也適用於非農業工人,還需要經過高等法院的兩次判決來確定;在1799年,一項議會法令還規定,蘇格蘭礦工的工資要根據伊麗莎白的一項法令和1661年及1671年的兩項蘇格蘭法令來規定。在此期間情況有了多大的變化,這可由英國下院的一件前所未聞的事情來說明。在這裡,四百多年來人們都是制定法律來規定工資絕不能超過的最高限度,而在1796年,惠特佈雷德建議用法律規定農業短工工資的最低限度。皮特表示反對,但承認“貧民的狀況是悲慘的”。最後,在1813年,規定工資的法律被廢除了。自從資本家以其私人立法來管理工廠,並依靠濟貧稅把農業工人的工資補充到必要的最低限度以來,這些法律就變成了可笑的反常的東西。但是勞工法中有關僱主和僱傭工人之間的契約以及解約期限等條款,直到現在還完全有效,這些條款規定,對違約的僱主只提出民事訴訟,而對違約的工人則提出刑事訴訟。
殘酷的禁止結社法於1825年在無產階級的威脅性行動面前取消了。雖然如此,但取消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舊法令某些美麗的殘片直到1859年才消失。最後,1871年6月29日的議會法令,在法律上承認工聯時就認為消除了這項階級立法的最後痕跡。但是,同一天頒佈的一項議會法令,即關於懲治暴行、脅迫和侵害行為的刑法修正法令,實際上是以新的形式恢復了舊的狀態。這種議會把戲,使工人在罷工或同盟歇業(結成同盟的工廠主同時把工廠關閉)時可能利用的手段都不按普通法來處理,而按特別刑法來處理,而這個刑法的解釋權又操在擔任治安法官的工廠主本人手中。兩年前,同一個下院和同一個格萊斯頓先生,以人所共知的正直態度提出了一項取消一切反對工人階級的特別刑法的法案。但是這個法案只二讀了事,這樣,問題就被擱置下來,直到後來,“偉大的自由黨”同託利黨結成聯盟,竟然堅決反對扶它上臺的無產階級。“偉大的自由黨”並不以這種背叛為滿足,它還讓一貫奴顏婢膝地為統治階級效勞的英國法官把已經失效的禁止“秘密活動”法重新挖掘出來,用來對付工人的結社。我們看到,五百年來,英國議會一直卑鄙無恥地自私自利地保持旨在反對工人的永久的資本家“工聯”的地位,後來只是在群眾的壓力下才迫不得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