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所謂原始積累 (第8/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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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世紀末,在十六世紀還在繼續下去。但是,當時這一過程是作為個人的暴力行為進行的,立法曾同這種暴力行為鬥爭了150年而毫無效果。十八世紀的進步表現為:法律本身現在成了掠奪人民土地的工具,雖然大租地農場主同時也使用自己獨立的私人小辦法。這種掠奪的議會形式就是“公有地圈圍法”,換句話說,是地主藉以把人民的土地當作私有財產贈送給自己的法令,是剝奪人民的法令。弗·摩·伊登爵士企圖把公有地說成是代替封建主的大土地所有者的私有地,但是他自己把這種狡黠的辯護詞否定了,因為他要求“為公有地的圈圍制定一般性的議會法令”,即承認要把公有地變成私有地必須由議會採取非常措施,另一方面,他又要求立法對被剝奪的貧苦者給予“賠償”。
當任意租戶,即按一年期限租佃土地的小租地農民,一群奴隸般地完全聽大地主擺佈的人,代替獨立的自耕農時,對國有土地的掠奪,特別是對公有地的不斷的盜竊,促使在十八世紀叫做資本租地農場或商人租地農場的大租地農場增長,並且促使農村居民變成無產階級,把他們“遊離”出來投向工業。
但是,十八世紀的人還不象十九世紀的人那樣清楚地瞭解到,國民財富和人民貧困是一回事。因此,當時經濟著作中就有關於“公有地的圈圍”的十分激烈的論戰。我從手邊的大量材料中只摘錄幾段話,因為這幾段話就能生動地說明當時的情況。
一位作者憤慨地寫道:
“在哈特福郡的很多教區中,有24個平均佔50—150英畝土地的租地農場被合併為3個租地農場了。”“在北安普頓郡和林肯郡,圈圍公有地的做法十分流行,由於圈地而形成的新領地大部分都變成牧場;結果在很多領地中,現在耕地還不到50英畝,而過去曾經耕種過1500英畝…… 過去的住宅、穀倉、馬廄等等變成的廢墟”是以往居民留下的唯一痕跡。“在某些地方,100所房屋和家庭已經減少到……8所或10所……
在大多數不過15年或20年前才開始圈地的教區,土地所有者的數目同以前耕種開放地的土地所有者的人數相比是很少的。往往還有這樣的事情,4—5個富有的畜牧業主侵吞了不久前圈圍的大片領地,這些土地以前是在20—30個租地農民和同樣數目的較小的所有者以及其他居民的手裡。所有這些人和他們的家屬,從自己佔有的土地上被趕走,同他們一起被趕走的,還有替他們做工以維持生活的許多其他戶人家。”
鄰近的地主在圈地的藉口下,不僅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