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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於公元前451年由古羅馬十人委員會起草,至公元前449年完成,是羅馬第一部真正的法典。該法典鐫刻於青銅之上,公開展示。據羅馬文明博物館《十二銅表法》複製品。
以法治國,正式開始。
最早制定的是為本國公民頒行的法律,即公民法,亦即國內法。後來版圖擴張,人口眾多,外族和異邦也在羅馬的統治之下,又制定了世界各民族的共同法律,叫萬民法,亦即國際法。最後,這兩大法律體系被合在一起,叫統一法。其成果,就是《民法大全》。
這時,已是東羅馬帝國時期了。
羅馬法在世界古代社會,堪稱最為系統完善。它包括兩大部分:公法和私法。公法是關於政府的,私法是關於個人的。私法與公法相比,私法更重要。
私法分為三個部分:人法、物法、訴訟法。這三個部分當中,人法又最重要。人法規定了什麼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條件是具備人格,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符合這三個條件的就是人,不符合的就不是人。
奴隸不符合這三個條件,所以奴隸沒有人權。
人權在羅馬法當中就是身份權,包括自由權、家族權和公民權。有自由權,就是人;有家族權,就是男人;有公民權,就是羅馬人(請參看本中華史第二卷《國家》)。
在羅馬,這三種身份權是可以分開的,因此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喪失,叫人格減等。喪失家族權叫小減等,從此不是男人;喪失公民權叫中減等,從此不是羅馬人;喪失自由權叫大減等,從此人格盡失,不再是人。
這就是羅馬的法定人權。
人權既然是法定的,那就不是天賦的,因此可以依法授予或剝奪。如果被授予公民權,就有了羅馬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被剝奪自由權,則從自由人變成了奴隸。
沒人願意失去人權,所以誰都不敢以身試法。
執政官和皇帝也一樣,他們害怕的是元老院。元老院雖然沒有行政權,只能對執政者提出建議和忠告。但是他們手上有一張王牌,叫“元老院最終勸告”。如果接到這份通牒還不改悔,元老院就可以宣佈他為人民公敵。
結果怎麼樣呢?全民共討之,全國共伐之。
對於這項能夠制衡權力的權力,元老院當然不會輕易放棄;而只要元老院的這個功能還在,羅馬就很難從共和走向帝制。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