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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的貨幣形式和麻紗所取得的貨幣形式的那2000鎊相區別呢?如果麻紗商人是賒購的,並在支付期滿以前按現金交易把商品賣掉,那末,在這2000鎊中就絲毫沒有包含同產業資本本身在它的迴圈過程中採取的貨幣形式相區別的商人資本。如果商品經營資本不是以商品資本或貨幣資本的形態處在商人手中的產業資本的單純形式,那它就無非是屬於商人自己的並且在商品的買賣中流轉的那部分貨幣資本。這部分貨幣資本以縮小的規模代表著為生產而預付的資本中必須作為貨幣準備金和購買手段不斷處在產業家手中,並且不斷作為他們的貨幣資本來流通的部分。這個部分現在以縮小的規模處在商業資本家手中,並且本身不斷在流透過程中執行職能。如果撇開作為收入來花費的部分不說,它是總資本中那個必須不斷作為購買手段在市場上流通,以便再生產過程繼續進行的部分。而再生產過程進行得越迅速,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職能越發展,也就是說,信用制度越發達,這個部分同總資本相比就越小。【為了能把商人資本歸入生產資本,拉姆賽把它和運輸業混為一談了,並把商業叫作“商品從一個地點向另一個地點的運輸”。《論財富的分配》第19頁在維裡《政治經濟學研究》第4節[第32頁]和薩伊《論政治經濟學》第1卷第14、15頁那裡,已經有同樣的混淆。——賽·菲·紐曼在《政治經濟學原理》1835年安多佛和紐約版中說:“在社會的現有經濟制度中,居於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商人的真正業務,是把資本預付給前者,並得到產品作為報酬,然後把這個產品交給後者,由此把資本收回。這種交易既便利了社會的經濟過程,也會把價值加入它所經營的產品。”第174頁這樣,生產者和消費者都因為商人的介入而節省了金錢和時間。這種服務需要預付資本和勞動,並且必須給予報酬,“因為它把價值加入產品;因為同一些產品在消費者手中比在生產者手中有更多的價值。”因此,他完全和薩伊先生一樣,認為商業“嚴格地說是一種生產行為”第175頁。紐曼的這種見解是根本錯誤的。商品的
<b>使用價值</b>,在消費者手中比在生產者手中大,是因為它只有在消費者手中才得以實現。因為,商品的使用價值,只有在商品進入消費領域以後,才能實現,才能發揮作用。它在生產者手中只是以潛在的形式存在。但是,誰也不會為一個商品支付兩次:先支付它的交換價值,然後又額外地支付它的使用價值。只要我支付了它的交換價值,我就佔有了它的使用價值。至於商品是從生產者手裡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