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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獨立和意志自由的希臘人獲得瞭解放。但與此同時,他們也遇到了難題。
難題就是如何處理人際關係。
這在氏族社會是不成問題的。血緣,最天然、最真實、最溫情也最和諧。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唱婦隨,不就是中國人一貫追求也曾經行之有效的主張嗎?然而此刻的希臘人,卻成了宙斯式的“弒君英雄”,俄狄浦斯式的“殺父罪人”,早已“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他們,又靠什麼來組成社會,結為群體,不至於因各行其是而天下大亂?
契約。
用契約管理社會,在希臘人那裡絲毫都不奇怪。作為商業民族,他們早就意識到處理事務和關係,物比人好。這個“物”就是貨幣和契約。貨幣乾淨利索,契約人我兩便。只要大家都信守合同,照價付款,就相安無事。而且,由於它對簽約各方具有同樣的約束力,因此是公正的,也是公平的。
第一種平等產生了——契約面前人人平等。
這樣一種好東西,當然可以放之四海。比方說,用來制定研究問題討論問題的方法和規則。這些方法和規則,比如邏輯,是人與自然的約法,也是人與人的約法。其中,不證自明的叫“公理”,推導的過程叫“推理”,推匯出來的叫“定理”,最後的結論叫“真理”。某個結論是不是真理,不歸張三說了算,也不歸李四說了算,要看是否符合邏輯關係和事先約定,誰都沒有特權可以蠻不講理。
科學誕生了,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契約既然可以用於自然,就更可以用於社會。社會的契約就是法律。只不過,它不像商業合同那樣一對一地籤,而是全體公民一起來。由於它是關於社會問題的,所以叫“社會契約”;由於它是全體公民簽訂的,所以叫“全民公約”。
所謂“全民公約”,其實就是每個人跟其他人都互為甲方和乙方,就像民主是“自己統治自己”。這樣一種簽約,當然更必須遵守,立法者和執法者也不能例外。作法自斃,不是立法者的悲哀,反倒是他的光榮和成功。
法治誕生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這裡面有問題。
契約面前人人平等,是沒問題的。因為甲方和乙方人格平等,權利對等。談不攏,可以不籤;有情況,可以修改;執行不了,可以認賠毀約。總之,契約是可以商量的,而且只要甲乙雙方商量就行。商量不通,還有仲裁機構。
法律也可以這樣嗎?
難。全體公民一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