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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不可能條條款款都意見相同。如果左也談不攏右也談不攏又怎麼辦?就不要法律了?
當然不行。
也只能先做兩個約定。
第一,法律的制定,只能尋找“最大公約數”,也就是每個人都可以接受或不能容忍的。比方說,不能殺人,不能放火,不能搶劫,不能盜竊,不能強姦,不能私入民宅。這些大家都同意,那就寫進法律,成為共識,也成為約定。
這就是“法治原則”。
第二,如果連最大公約數也找不到,那麼對不起,投票表決,少數服從多數,以多數人的約定為約定。
這就是“民主原則”。
顯然,法治跟民主一定是孿生的。法律能管的,也一定只能是底線。更高的要求,比如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相濡以沫、助人為樂等等,法律就管不著了,只能靠道德。
這就導致了西方人的又一次簽約,只不過這回是跟上帝籤的。合同的內容是——人類承諾,做好人不做壞人,做好事不做壞事。上帝承諾:好人上天堂,壞人下地獄。
宗教誕生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當然,這次簽約希臘人並不在場,也不可能在場。因為他們的那一頁,已被歷史翻了過去。完成新使命的,將是羅馬人(請參看本中華史第九卷《兩漢兩羅馬》)。
再見了,希臘!
奇怪!獨立自由的希臘,科學民主的希臘,陽光燦爛青春年少魅力四射的希臘,怎麼說沒就沒了呢?